法定损害赔偿(statutory damages)
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产生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胜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产生的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对比,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举动产生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规模即可根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得到赔偿(假使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事实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务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规模。
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依旧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的规则(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举动而对受害人产生的全部损失都应该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规模包含现有财产的降低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首要显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开支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降低违约损失而开支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国《合同法》接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当下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事实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复苏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复苏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形下的状态。
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事实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事实损失则是现有财产的降低;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事实获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的务必通过合同的事实履行才可达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期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所以,即使它没有为当事人所事实享受,但只要合同适当履行当事人就会得到的。受于若没有违约举动的发生,当事人是值得得到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可得利益的损失与事实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均为由于违约举动所产生的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的确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举动产生的,而并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期能够合理预见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举动之间应该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完全赔偿并没有代表着各种损害都应该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的都不予赔偿。这是由于:其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包含赔偿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其二,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期所不可预见的。假使要使这些得到赔偿,将令使订约当事人面对合同责任的不可预期性,进而妨害交易的正常执行;第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举动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可力争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余法律力争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竟合时,当事人只能力争侵权或违约责任之一。但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余法律相关侵权责任的规定⑤。
(2)合理预见规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胜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期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产生的损失。依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产生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形下,才可觉得损害结果与违约举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该对这些损害执行赔偿。假使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取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将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期,才可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假使将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很难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制约法定损害赔偿规模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制约包含事实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制约可得利益的损失。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能否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机会损失,应该依据订立合同期的事实或情形加以分析。
(3)减轻损失规则。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已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同期,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自身也是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举动所致使的后果负责。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下方三个特点:
第一,一方的违约致使了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说,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组成双方违约。
第二,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在这一点上应首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能否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付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仅要在经济上合理,而并要及时,不得在损害以后迟迟不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第三,产生了损失的扩大。这就是说,违约已经发生并产生了损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损失的更深一步扩大。然而在违背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形下,受害人并没有在违约中得到利益。假使违约方的违约举动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种利益,比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会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适当的费用。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开支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受。
(4)运营欺诈赔偿规则。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清晰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运营者与消费者执行交易,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在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运营过程中有欺诈举动的运营者,法律规定其承受更重的赔偿责任。当前,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体现了运营欺诈赔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