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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

外汇网2021-06-19 17:06:02 79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该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受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范围较大,涉及大量投资人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制约。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人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下方为发起人,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国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务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总计胜过二百人的(胜过200人的,就是募集式设立;差于200人的,就是发起式设立);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发行举动。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总计胜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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