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转让控股式模式是指并购公司依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进而得到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举动。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往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股权协议转让控股式模式的优势
该种模式受于其对象是界定清晰、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来说,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该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高达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受于证监将对此种收购方式持激励立场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进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形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减弱了收购成本。
2)当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差于流通市价,致使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高达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自此导致的“价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