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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

外汇网2021-06-19 16:52:12 63
什么是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背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该种义务的违背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背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首要特质是权利人一般不得请求履行,违背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降低由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达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持续积攒。

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

不真正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条款,其中一项基本要求就是举动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尽到“善良家父之注意”义务。同期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衡平功能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合同关系中,假使一方违约产生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举动。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非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违背该义务,就其扩大的损失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不真正义务的适用规模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那么侵权关系中能否适用该规则?本文觉得,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适用于合同关系,又适用于侵权关系。

首先,该规则的制度功能能够在侵权关系中促使当事人调整各自的举动,发挥制度激励作用。举例来看,一个原告房屋的裂缝是受于其本身原因产生的,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举动能力人,就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执行加固,防止裂缝产生的损失更深一步扩大。假使仅仅是裂缝是受于他人产生的,就不再当成自己的事务处理,既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甚至采取不合理举动促使损失扩大,尽而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如此一来,原告的损失更深一步扩大,假使由被告赔偿,被告的利益显然承受损害,假使采取这一规则,就会激励原告采取积极的措施,其损失就不会扩大,即便扩大,则由原告自己承受,被告不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只就因其过错产生的损失负责,其利益就得到了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一制度点上寻得了平衡,这显然与该规则的功能相相符。

其次,该规则的内容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相统一。一般侵权中,举动人只能对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举动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所以也不应承受责任。所以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举动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受与过错程度相统一的责任。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所以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所以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受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当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所以产生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受。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

最后,该规则的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相相符,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关系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调整合同关系,又调整侵权关系。它要求当事人依好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在法律规定不清晰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无论是在合同关系中,依旧在侵权关系中,都有受害人损失困难,在合同关系中,假使非违约方不遵循该规则,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由他自己承受,而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在遭到损失后,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该后果却由侵权人承受,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特别是在违约与侵权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的同一举动仅仅由于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同,却遭到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显著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所以,不真正义务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同样要遵循该规则,惟有遵循该规则,才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便会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首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受的义务,违背该义务应向对方承受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不是是向对方承受的义务,违背该义务亦不会造成向对方担责的情形,导致自我遭受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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