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法律法律术语文章详细

间接侵权

外汇网2021-06-19 16:52:05 47
什么是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举动人实行的举动并没有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有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行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举动,举动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举动的发生给予了必要的条件。

对于一项产品专利来说,间接侵权是供应、卖出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来说,间接侵权是供应、卖出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该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意。举动人明知别人准备实行侵犯专利权的举动,仍为其供应侵权条件的,组成间接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

专利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实行他人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的专用品,而并不是共享品。该种专用品除了用于实行他人产品专利或者方法专利,组成实行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外,没有其它用途。可以说,该种专用品是专门用于实行他人专利的用品。

一般来讲,专利间接侵权举动人供应、卖出或者进口的是专门用于制造某专利产品的首要或者核心的原料、零部件,或专门用于该专利方法的首要或者核心的材料、器件、设备等。

间接侵权的组成要件

(一)有专利间接侵权举动事实发生

和其余侵权举动一样,专利间接侵权举动务必事实发生。假使只有教唆、帮助他人实行专利侵权举动的意图,或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行专利侵权举动的必要准备,但未实行教唆、帮助的举动,即未事实发生间接侵权举动,则间接侵权举动不能成立。所以,有专利间接侵权举动的事实发生是间接侵权的最为重要的组成要件。

那么,何种情形下显示间接侵权举动事实发生呢?这就需要弄清间接侵权的状况形式。学界就间接侵权举动的状况形式,意见仍未统一。综合比较各种看法,间接侵权举动应包含下方几种:

(1)有意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专门用于实行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行专利技术;(3)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背合同中有关“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行专利技术;(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余共有人的答应而许可第三人实行专利技术;(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在委托方处理特定的技术困难时,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6)其余。

众所周知,直接侵权举动可以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运用、进口等几种举动。但是,对于间接侵权来看,情形则有所不同。第一,间接侵权举动的客体是一种“物品”,即间接侵权应是故意为他人实行专利发明而供应相关物品。第二,该种“物品”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享品。即举动人侵权的客体仅可为用于实行他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组成实行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余用途。第三,专利间接侵权举动不包含制造和运用举动,仅包含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举动,这是由间接侵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如上所述,间接侵权是故意为他人实行专利而供应相关物品,被供应的物品自身并没有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所以要组成间接侵权,就务必有供应或卖出举动存在。假如仅仅是制造相关物品,仍未将他供应或卖出直接侵权人,那么与实行专利技术之间就不存在任何联系,不或许自此得出致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结论。诚然,假使制造相关物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运用,根本就不打算将他供应或卖出给直接侵权人,那就更谈不上间接侵权了。第四,间接被侵犯的专利既可以是产品专利,也可以是方法专利。对于一项产品专利来看,间接侵权显现为供应、卖出或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和另部件的举动;对于一项方法专利来看,间接侵权举动显现为供应、卖出或进口用于实行该方法的材料、器件和专用设备的举动。

(二)原则上要有直接侵权举动发生,且间接侵权举动与直接侵权举动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从属说”两种意见。“独立说”觉得,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该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当以直接侵权举动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从属说”觉得,相对于直接侵权来说,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举动的成立应该以直接侵权举动的发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

力争间接侵权的成立需以直接侵权举动的发生为构件,理由是:(1)从我国当前认定专利间接侵权举动的法律根据向上瞧,间接侵权人在性质上是共同侵权人,所以在法律认定上,间接侵权举动成立的前提应是被教唆或帮助的人实行了直接侵权举动。(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一般都把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假使发现有间接侵权人的时机,一般会通知原告,由原告请求法院把间接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假使专利权人只对间接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专利权人务必向法院供应证据,证明直接侵权的存在。专利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也基本采取了该种做法。(3)组成间接侵权的举动也许不组成直接侵权举动,比如不是为了生产运营目的等等,但是务必最终发生了直接实行专利技术的举动,否则就等于承认了所谓“部分侵权”的理论,损坏了专利法第56条所规定的“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基本原则,其结果相当于将专利保护扩大到与专利技术没相关联的非专利产品,这是典型的滥用专利权的举动,严重的会组成触犯反垄断法的举动。(4)间接侵权举动与直接实行专利技术的举动之间务必具有某种“紧密”的因果关系,只有该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举动人才需要承受适当的连带责任。

诚然,出于对专利权人许多保护的考虑,法律可以策划有关的例外规定。国外已有不少立法先例。我国亦在开始这方面的立法。如上述北京高院意见第79条规定:“发生下列依法对直接侵权举动不予追究或者不看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也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举动人的侵权责任:(1)该举动属于专利法第63条所述不看为侵犯专利权的举动;(2)该举动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制造、运用专利产品或者运用专利方法的举动。”第80条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认定的直接侵权发生或者或许发生在国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举动人的侵权责任。”这为我国策划全国统一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给予了积极的帮助。

(三)间接侵权举动人主观上有有意的心态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觉得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行专利侵权的举动,则专利间接侵权举动人应有主观上的有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有意,教唆、帮助活动不组成过失。实际上,假使像专利直接侵权举动一样,将过失的举动也给予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导致更多的注意义务,给举动人产生损害。所以我国相关专利侵权举动的法律根据上都有主观有意的要件。即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举动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形下才承受相应的责任。

上述相关专利间接侵权的含义及构件的思考为我们分析间接侵权举动给予了一个方向,我们期待国家尽早完善有关立法,构建起健全的专利保护制度。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