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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

外汇网2021-06-19 16:52:03 71
什么是债的效力

所谓债的效力,是指为了达到其内容由法律赋予债之当事人及其余人所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的分类

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所谓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

2)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

2)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期履行抗辩权、恐慌抗辩权等等即是。

债之效力的扩张

受于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所以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即原则上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证债权的达到,在特殊情形下世界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对于第三人适当的拘束了,此即债之效力的扩张,又被称之为债之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所谓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首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尽管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依然受租赁合同的拘束。“买卖不破租赁”是针对罗马法上“买卖打破租赁”而显现的。

2、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降低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力争,所以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

3、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击穿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含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和65条规定了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权的相对性代表着债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因此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有任何之义务,所以债权不受侵权举动法的保护。所以,受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进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受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力争侵权举动责任。

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则是现代法律在特定情形下承认债权人可以向该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之第三人承受侵权举动责任。比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债权人均可根据“有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他人的应该承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向第三人力争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合同法》则于此情形守在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产生违约的,应该向对方承受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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