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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外汇网2021-06-19 16:51:54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降低损失为首要运营目标,依法独立承受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规模

第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答应,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运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运营治理。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士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监事会的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着重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

第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内,治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执行租赁或者以其余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治理规模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准许的其余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规模、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依照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多出确定的规模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依照账面价值收购相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施无偿划拨。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获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类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含:

(一)划拨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拨给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施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获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制约。

第十七条 实行债权转股权,应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执行独立评审,策划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准许后实行。

第十九条 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该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运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治理。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内外投资人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运营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施运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依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形,确定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运营目标,并执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该依据不良贷款的特点,策划运营方针和相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治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该依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转。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转让资产,首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足清偿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治理办法由财政部策划。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依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策划。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余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该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该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情况执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数据及时报送各相关监督治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执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准许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违背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相关法律和《金融违法举动处罚办法》予以处罚;违背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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