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外汇网2021-06-19 16: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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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民事纠纷执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举动。 行政裁决的特质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并非是司法机关,但是并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形成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清晰授权,才可对其管理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决,形成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做出规定,授权相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给予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紧密有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伴随社会经济的成长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得到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不是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紧密有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执行裁决,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举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举动,行政机关不能自行起步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期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举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做出的法律结论。该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举动的基本特质。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的种类依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受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受他方侵犯而造成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承受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执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做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举动作出处理的同期,对违法举动人的侵权举动产生他人的损害可依法作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产生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消除危害,并对直接承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弥补纠纷的裁决。弥补,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举动产生损失的弥补,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给予公平弥补。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弥补形式和弥补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商量难以达成协议,由准许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弥补的仍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弥补等。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承受侵害后,要求侵害者予以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种纠纷一般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造成损害纠纷时,权益承受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决,证实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承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复苏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消除危害,并对直接承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余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运用权的归属造成争议,包含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证实,并做出裁决。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运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权、运用权等发生争议而造成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能处理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6、专利强制许可运用费裁决。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获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运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量;双方不能促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劳动薪资、经济弥补裁决。所谓劳动薪资、经济弥补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差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或者消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予以劳动者经济弥补而发生的纠纷。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经济弥补,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⑵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⑶差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⑷消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劳动者经济弥补的。” 8、民间纠纷的裁决。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做出处理决定应该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主管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务必实施。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胜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实施的,基层人民政府依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规模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实施。 行政裁决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执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根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清晰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执行强制实施或申请法院实施时也应依法执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务必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务必在法律上处在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执行裁决。其次,务必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务必依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供应平等的可能,以保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达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在中立地位,就务必实施回避原则。实施行政裁决权的人士,假使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降低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执行行政裁决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假使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执行调解,并依法执行。 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困难做出决定,调查与做出裁决的职能实施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该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裁决时,应该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升办事效率,供应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行政裁决程序依法行政包含着程序合法,要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实体法许多的是赋予行政主体公权力,制约私权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一部分约束性规范,制约公权力,保障相对人的私权利,通过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高达平衡。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下方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处理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下方条件:一是申请人务必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相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务必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该对申请执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该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等相关情形。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执行辩解,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另一面有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做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执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执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执行综合分析研究,假使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办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能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实施。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行政裁决的救助1、有关行政复议困难 当前对于行政裁决能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觉得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余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余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规模。也有人觉得,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觉得行政机关的其余具体行政举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举动,诚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可以先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第三种意见觉得,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相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举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就其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应该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余处理”的情形。调解举动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尽管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执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原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实施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实施效力的行政举动。行政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实施力,所以,行政裁决是值得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举动。 2、有关行政诉讼困难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规定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依据该批复精神,各级法院曾一度将所有的行政裁决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困难的意见》更改了上述答复的立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相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运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困难的解释》也未将行政裁决案件消除在受案规模之外,审判实务中对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也渐趋统一,各级法院也都受理了大批的行政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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