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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损害原则

外汇网2021-06-19 16:51:41 57
什么是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产生损害以后,受害人务必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多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损害部分。

这一规则已为各国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认和采取。但各国运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却大不相同。大陆法对合同之债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违背减轻损害的义务为标准,而是要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产生能否有过失。假使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即组成德国法律所称的“共同过失”,或法国法律所称的“受害人的过失”。英美法对违约则不采取过失原则,一方当事人只要违背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论其能否有过失。所以,英美法觉得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的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规定受害人“务必采取”措施以“减轻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未违背合同的一方,务必按情形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受于该另一方违背合同而相起的损失,包含利润方面的损失,假使其不采取该种措施,违背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减轻损害的义务,适用于要求赔偿损害,按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均适用本条的规定,扣除可以减轻而未减轻的听见害,使违背合同一方承受合理责任。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制约违约的赔偿责任。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背合同而承受损失的,应该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法》的上述规定基本相同,导致将“采取适当措施”中的“适当”给予删除。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亦做出了清晰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开支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受。”

自此可见,减轻损害原则是我国法律所一贯遵循的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的组成要件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导致,受害人对上没有过错

也即违约方的违约举动是损害发生不可少的原因,与受害人无关,因此不组成双方违约。在此应区别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即受于回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致使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违背减轻义务产生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仅对未履行减轻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负责。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二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应以一般人的标准来确定。即一般人作为受害人的标准来确定。即一般人作为受害人在当时情形下应该采取措施经济上能否合理来确定。第二种看法觉得,应以受害人主观上能否处在好意来确定。上述二种看法均有合理之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对于个案,不能采取单一标准,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好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但在经济上却未必合理,或在客观上未能防止损害的扩大,此种情形下要求受害人是极不公平合理的。所以,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好意为根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原因。一般觉得,受害人依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付出实行了一般觉得或许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如举动结果未能阻止损害扩大,也应觉得受害人尽到了义务。同期,若防止措施将严重损害其本身利益,或在悖于商业道德,或所支付的借价过高,则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种措施。

3、受害方的举动产生损害的扩大

即在建约发生并产生损害之后,受于受害人的不当举动使损害继续扩大。然而,即便在受害人违背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形下,受害人并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假使受于违约方的违约举动使受害人得到某种利益,而应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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