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撤单是股票术语,当证券商接受投资人购入股票的委托后,就要依照投资人的要求去买入股票,所以这部分资金当天就务必锁定在该用途上,即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该合同自动作废以后,这部分资金才可解冻出来。
卖股票时也一样,当证券商接受投资人出售股票的委托后,就要依照投资人的要求去出售该股票,所以这部分股票当天就务必被锁定,即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该合同自动作废以后,这部分股票才可解冻出来。
假使投资人在当天要动用被锁定的资金(在委托购入时,想更改购入价格或不想购入)或股票(在委托出售时,想更改出售价格或不想出售),就务必先通过撤单撤销该委托,才可动用被锁定的资金或股票。假使投资人在完成撤单以前,以前的委托已经成交,就不能撤单。
示例
比如:你目睹价格降得比较厉害,认为他能降到4.7元,但你刚也委托4.8元购入,你就会先撤掉4.8元的买单,再以4.7元的单价委托购入。
情形
归结起来发生撤单首要有下面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追涨,你务必以更高的单价购入,而你手头没有资金,需要把以前的委托撤掉,用更好的单价追入;
第二种情形:割肉,股价调得很厉害,你务必以更小的委托价格出售才可成交,这时候需要撤掉以前的卖单;
第三种情形:就是上面的提及的,你发现能有更好的单价购入或者出售,那么撤掉以前的委托,而选择更好的价位执行委托。
费用
多数是不收的,但多地个证券公司也不一样,假使您正好碰到收费的那么赶快换公司吧。依照规定,可以收五元的撤单费,网上交易以及相当多的运营部均为宣称免收撤单费的,所以需要和你的券商核实此困难。
有关事件
在网上交易系统抛出股票后,在特定时段撤单委托无效,结果产生重大损失,上海股民韩女士为此将证券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差价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月21号终审驳回了股民的诉讼请求。律师警示投资人尽或许熟悉交易规则,并建议适当修改委托合同。
撤单无效致使损失 2008年5月13号9点24分,韩女士通过招商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以11.40元的单价委托出售92600股“西藏药业”股票,但犹豫之后在半分钟内执行了撤单。几分钟后股市开盘,韩女士打开交易记录,发现92600股“西藏药业”已于9点31分被全部出售。当天,该股以11.47元的涨停价收盘,次日摸高到12.20元。 事后,韩女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系统在当天9点24分时收到过其发出的一次撤单委托。但是,依照交易规则,当天9点20分到9点25分阶段的撤单通知无效,所以韩女士的撤单通知被看为无效委托。为此,上证所曾给出过出错代码信息。 韩女士觉得,招商证券的网上交易系统仍未将上证所回报的撤单出错代码及时告知其本人,致使其误觉得撤单成功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向招商证券提起诉讼,索赔7.4万余元股票差价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韩女士称其作为老股民,知道无效撤单的时间段,所以在当天9点25分后又多次发出撤单指令,但招商证券事后却将这部分信息删除。庭审中,韩女士坚持要求招商证券赔偿7.4万余元损失。应“吃透”交易规则
二审法院觉得,在韩女士与招商证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对韩女士通过网上委托方式而下达的股票交易指令,双方仍未约定招商证券负有监管并将相关出错交易信息随时反馈给韩女士的合同义务。所以,韩女士指责招商证券没有如实、及时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出的出错代码信息传达给其本人,要求招商证券承受相应过错责任的要求,缺乏事实根据。假使按韩女士所称,其本人在9时25分之后又反复下达过几次撤单指令,则招商证券能否向韩女士的首次撤单出错信息做出反馈,对韩女士来说,并没有具有任何意义。况且,尽管韩女士坚称招商证券清除了有关撤单指令记录,但对此韩女士始终未供应相应证据给予确认,所以法院无法支持韩女士的指控。此外,韩女士以2008年5月15号交易当日“西藏药业”瞬间高达的每股12.20元的最高成交价格,结合其11.40元出售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索赔根据,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为此,二审法院驳回韩女士的上诉,保持一审原判。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警示投资人,要尽或许熟悉交易规则,并建议对委托合同执行适当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信息反馈义务。业内律师还警示,投资人要注意保留证据,假使股民在9时25分之后下达指令的事实能够有证据证明,则被告有责任承受损失,但顾虑到股民的本身能力,要求股民供应证据或许并没有公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