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结婚除务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务必履行法定的程序。依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执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行,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期也是在婚姻困难上执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实施有关结婚登记的各类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婚姻登记机关
依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举动;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差不差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内申请结婚 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该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该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复苏夫妻关系的,务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施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务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执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国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务必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情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余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情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情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务必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相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该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供应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形。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该执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能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该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给予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该即时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相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得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清晰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该给予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纪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在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表明理由。当事人觉得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词条:
回复 清理核销立卷 证实 保管 安置变更审批 核准 公告审查回访注册 归档 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