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依照要约条件买入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举动。
收购要约特点
1、广大股东积极、广泛的请求买入发行人股票
2、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3、要约的单价明显好于市价
4、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5、要约是有条件的,一般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6、要约在适当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受要约人要承受出售股票的阻力
8、在收购股票以前或同期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收购要约的内容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含: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有关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单价;
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数据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要约的发布
①收购要约发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数据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高达30%时,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间,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发布的程序。依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此前应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数据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举动。需要表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没有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准许为前提。
收购要约的阶段
收购要约的阶段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阶段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阶段,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没有得胜过60日。”
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消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务必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数据,经准许后,给予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首要要约条件更改的,收购要约人应该立刻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取新闻公布会、登报或者其余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消。《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间,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允诺
《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允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答应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明,在要约期满前不组成允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