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证券股票术语文章详细

股权设置

外汇网2021-06-19 14:50:43 47
什么是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是指股份公司确定股东权利的办法。

股权设置的功能

一是证实投资人在企业中地位、权利及承受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根据投资人承受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人投资,如设置优先股。

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值宜小不宜大,类别宜粗不宜细。股种一般有人口股、劳动贡献股等股种,人口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纪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首要依据村民在村的事实劳动年限,实施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的劳动贡献股。具体股种和各股种之间的比例,要考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构成、历史成因和福利政策等事实情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如设置了集体股,其比例最高不胜过总股份的30%。

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依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一般在公司设立之初全将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一般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首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制约,一般会寻求其余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该种情形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显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形。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困难严重。该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尽管可以帮助公司迅速的作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得到运营上的成就;一旦公司进入到范围化、多元化运营以后,受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机会性就会放大,公司承受的风险无疑也会跟随增长。比如公司大股东无意中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或许直接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者)事实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余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者却为他人(显名投资者)。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广泛,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困难。在股权设置方面,假使能将隐名出资困难处理妥当,将令有效减弱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达到公司设立目的。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明这个困难:

1987年12月,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欲筹资组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百乐门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宝城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某外贸公司欲入股A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宝城公司”名义共同投资A公司;有关600万元的出资份额,宝城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外贸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投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受。随后,办理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运营执照。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

外贸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于应该由宝城公司承受的600万元出资,某外贸公司分担了360万元,宝城公司事实出资则为240万元;但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隐名出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受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困难比较复杂。这些困难假使处理不当,就会隐埋下诸多法律风险。首要体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一般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困难、纠纷处理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略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行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困难显现,受于缺乏清晰合法的根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导致纠纷,甚至还或许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处理双方之间法律困难的基础,应该完善、清晰,尽量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约定内容自身存在歧义等困难,导致一连串的法律困难。

在实践当中,大部分隐名出资人全将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困难,提早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证实的法律风险

有关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当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清晰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许多的是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证实,事情的处理方式很或许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造成很大差异。

所以,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该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执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执行从新安排,以减弱隐名出资或许导致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形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但是,受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假使没有清晰告知,第三人一般是不或许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所以深陷交易的被动局势。

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最好事前作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举动给予适当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