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贸易文章详细

涉外经济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4:22:07 53
什么是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造成、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原因的经济合同。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其宗旨是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成长。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规模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规模,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余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余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里所指“涉外”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原因。所以,有关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有下方几点特别情形需要注意:

第一、国际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该种合同,只能是依照我国所承认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二、在中国国内成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余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

第三、我国企业与港澳地区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港澳地区不属外国,应当不是涉外经济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因照顾目前的事实情形,也可准用于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

第四、在深圳特区内的中国企业与客商之间、特区企业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其余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则适用于深圳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第五、在目前,差不多一切涉外经济关系均为通过合同来建立的,但有少数的涉外经济关系,如政府间贷款,则不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规模。

第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没有是诚然全部适用于一切涉外经济合同的。这里有一个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困难。

总之,一个合同要形成涉外经济合同,务必有三个有效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合法主体,即当事人一方务必是我国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另一方则应是外国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性,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务必遵守我国的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务必是为达到适当的经济目的而促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涉外经济合同务必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由国家准许的合同,则在得到准许后,合同才可成立。比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规定了国家审批制度,而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需经历国家审批。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首要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促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方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运营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规模;(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渠道和各种附带费用;(七)合同是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背合同的赔偿或其余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十)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该具备,并非是务必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因此与国内(非涉外的)经济合同不同,有一个适用法律的困难。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订立一个合同,对于这个合同的内容,中方当事人只要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但至于合同的成立和方式,合同用语的解释、合同的效力等,在中国法律与外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期,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照哪个国家的法律处理呢?这就是法律适用困难。

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我国法律规定有下方几点:

(一)对于在中国国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务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这是一种强制规定,难以当事人加以变更。这三种合同都与中国主权、公共秩序(政策)和经济利益有紧密关系,所以规定务必以中国法为准据法以免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而规避中国法律的适用。

(二)除以上三种涉外经济合同外的其余经济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双方促成协议,选择任何一方当事入国家的法律或者选择第三国的法律,均为可以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就选择了准据法而将之订入合同或订立合同后,甚至在争议发生后再作选择而促成协议均符合法院规定。当事人选定准据法后不仅时他们自己有拘束力,对以后受理争议的法律或仲裁庭也有拘束力。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一般包含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合同订立地所属国、合同履行地所属国、当事人住所所在国、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地所在国等。所以,在该种情形就应当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决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四)在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时,又有两点:1、中国法律对某一事项没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假使有与合同相关的,为中国所参与的国际公约或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而这些公约或条约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期,应优先适用于公约或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综上所述,在事实操作中,除了那三种特定的合同务必以我国法为准据法外,我国企业应尽量争取选择我国法为准据法,双方:不能就此促成协议时,应当选择对我有利的第三国法。假使准据法无法促成协议,也可先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而将准据法留待仲裁机构去决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重要规定

(一)担保。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所以担保的有无由当事人约定。深圳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务必供应担保,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在实践中最通行的是由银行出具保函以为担保。

(二)违约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余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余合理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承受的损失的,另一方依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害赔偿规模,涉外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应为相当于另一方所以承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胜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期应该遇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产生的损失。”这个赔偿原则符合当代国际惯例。

(三)不可抗力。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大差不差与国际惯例是统一的,其要点是: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2、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终止前,免除其迟延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没有克服的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规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合同的转让、变更、消除和终止。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只有在得到对方答应后才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商量变更合同的内容;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消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商量终止合同,假使原合同是应由国家准许的,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也应经准许,其消除应报原准许机关备案。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该尽或许通过商量或者通过调解求得处理,不能处理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处理。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有几种方法。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或在订立合同后(或争议发生后)协议决定以某一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该法院并没有是务必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受理起诉的法院仍有权依其所属国的法律(法院地法)决定有无管辖权。另一面,如当事人违背协议向其余法院起诉时,其余法院除依法觉得自己有管辖权外,应驳回起诉。第二、当事人就受理争议案件的法院没有协议时,可以任意愿某一法院起诉。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应依照其所属的法律(法院地法)分析自己有无管辖权。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觉得自己有管辖权,就可审理该案件,否则,起诉是要被驳回的。

所以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期,假使要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困难应注意事先执行调查研究。当下国际间处理经济纠纷大多不采取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该尽或许通过商量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商量、调解的,或者商量、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促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余仲裁机构仲裁。”有关仲裁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有关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