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更改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受。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假使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受;假使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债务承受的性质,通说觉得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受。因此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受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受人。
能够引起债务承受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举动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期成立债务承受。然而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受的合同。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促成合意。
4、债务承受须经权利人的答应才可生效。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1、免责的债务承受
免责的债务承受,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受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期,债务于债务承受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形成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受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受合同,为不要式举动,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受促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受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答应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受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所以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给予反对。即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受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受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或许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比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或许产生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存;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或许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受给债务人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受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受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受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促成有关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受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明的规定,比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举动能力之人,债务承受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无瑕疵等等。债务承受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消原因,被宣布无效或被撤消后,不发生债务承受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债务承受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下方要件才可造成债务承受的法律效果:
A、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务承受合同,不发生债务承受的效力。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尽管理论上也可由第三人承受,但仅在该债务有效成立时,债务承受合同才可发生效力,此时可觉得该债务承受合同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正在诉讼中的债务也可由第三人承受,在此场合,法院针对该债务的判决对承受人具有约束力。此外,债务承受的标的应该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形成债务承受的标的。
B、债务承受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承受。在某些债务中,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受),而不得以债务承受合同移转于第三人,比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受合同的标的,但该债务经债权人答应移转的,也可由第三人给予承受。比如,债务人亲自为债权人加工或修理物品、书写字画、处理事务,如经债权人答应,该债务即可由第三人承受。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受的标的。但此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答应债务人移转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举动和债权人答应移转的举动,可看为他们取消该特约的举动。
在此要件上,债务承受与债权让与有显著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债务承受,债权人答应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已显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同期此种移转对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要求不必十分严格;而在债权让与,受于债务人的意思并不是其效力的发生要件,故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C、须有以债务承受为内容的合同
债务承受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此与履行承受不同。履行承受,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受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期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处在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没有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力争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履行承受系第三人依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代债务人履行,纯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债务承受中,第三人形成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负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关承受债务履行的合同或许具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性质,且或许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债务承受合同中务必具有清晰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债务承受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为明示。
D、债务承受须经债权人答应
此为债务承受合同生效的最首要要件。合同关系一般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信任的基础之上。假使未经债权人答应而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有充足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往往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利益能否能够达到便不能确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受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答应为债务承受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 84条)。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答应债务承受,自须供应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选择。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受合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的处分,自须加以约束。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假使经债权人答应,也可发生效力;而且只有经债权人的答应,债务人的处分举动才可有效。未经债权人答应而移转债务,当第三人以债务承受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婉拒受领,并得力争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的答应,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便未清晰表明答应,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受为意图的履行,即可推定其已经答应。
债权人婉拒债务承受的,一般都采取明示方式,但默示婉拒亦无不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受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受答应与否做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婉拒答应。债权人答应后,债务承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答应以前,债务承受合同处在效力未定的状态,债务人或第三人得变更或撤消合同。债权人婉拒答应债务承受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受合同无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该办理准许、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3)免责的债务承受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受人直接向债权人承受债务。嗣后承受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受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受人强制实施。原债务人并没有担保承受人的履行。
B、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受人。(《合同法》第85条)债务承受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受人,故承受人可以承受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受人可向债权人力争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消除权和撤消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受人不得享有。此外,债务承受为无因举动,因此承受人不得以承受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受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本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6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伴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受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供应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受未获得保证人答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并存的债务承受
并存的债务承受,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受债务。并存的债务承受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受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举动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受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形成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受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以前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消或消除的原因,但在撤消或消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受。第三人所承受的债务应与承受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胜过原债务的限度。承受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受。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受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余方式(比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许发生求偿关系。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义务人,形成合同的当事人。
2、第三人可以力争原合同义务人对于合同权利人的抗辩。
3、合同的从义务一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