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在最适度范围的初创期间时,或许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假使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提升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首要运用关税保护之类手段来达到。
但是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强调以规避竞争为主的保护方式。但伴随贸易世界化的成长,国际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 汇率变动的日趋频繁,对幼稚产业的保护面对着规范保护程序、增强受保护产业的监管、激励国内竞争等新困难。
历史起源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初于18世纪后半期由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长汉密尔顿提出,在19世纪中叶由德国的史学派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加以系统化。李斯特觉得生产力是决定一国兴衰存亡的核心,而保护民族工业就是保护本国生产力的成长。所以国家和政府需要作为民族工业发展强有力的后盾,并非是禀承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
界定方法
在进入对幼稚产业保护的更深一步探讨以前,民众有必要对幼稚产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里指的幼稚产业务必具备下方3个特点:
1. 该种产业是该国仍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它临时还没有能力同国外较发达的同类产业竞争。且该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 该产业具有较大的产业关联度。即该产业和国内很多有关产业的成长息息有关,对这些产业的成长有正的外部效应。这一特质为幼稚产业的保护给予了必要性。
3.该产业在现阶段缺乏助推其发展的资金实力。
在此仍需要特别表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指通过一连串政策策划使其免于国外同类产业的激烈竞争,同期为其发展供应各种优惠条件,为其营造不错的国际国内环境。
首要思想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先由美国当时的财长汉密尔顿提出,后经德国的李斯特发展和完善。李斯特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阐述更系统、更深刻,所以这里以他的思想为代表,来介绍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该思想集中反应在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核心思想如下:(一)经济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将一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阶段、畜牧阶段、农业阶段、农工业阶段、农工商业阶段。他觉得,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并没有适用于每个经济发展阶段。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应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原因是此时本国工业虽有所发展,但发展程度低,国际竞争力差,不足够与来自处在农工商业阶段国家的产品相竞争。如若采取自由贸易政策,不但享受不足贸易利益,还会令经济遭受重大打击。
(二)生产力论
不管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说依旧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都表明了显著的贸易利益。对此,李斯特觉得,自由贸易固然有益,但如此的贸易利益不足够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根据。原因是,自由贸易理论是基于静态分析方法和世界主义的态度之上,这与现实世界不符。如此的贸易利益应被看为静态的贸易利益,依照比较优势执行贸易,即使在短时间落后国家能够得到一部分贸易利益,但从长远来说,该国生产财富的能力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成长。任什么时候候,各民族的利益都好于一切。当自由贸易损害到一国事实或潜在利益的时机,该国有权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较优势是动态且可培养的。落后的国家在面对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时,为了“促进生产力的成长”,有理由采取产业保护措施。针对当时的经济背景,李斯特表示,对于德、美如此的处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假使与处在农工商业阶段的英国执行自由贸易,尽管名义上在短时间能够得到贸易利益,但在长期将损害其生产力,制衡其创造财富的能力。一个国家要追求的是财富的生产力,而非仅仅是财富自身。“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自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和已经创造的财富得到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灭的财富得到弥补 。”
(三)国家干预论
像重商主义一样,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也强调国家在贸易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李斯特觉得,政府不能作为“守夜人”,要解决“植树人”,应策划积极的产业政策,利用关税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
(四)关税保护制度
李斯特觉得,应采取关税制度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应体现下方几点:(1)差别关税:以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为出发点,对不同的产业征收不同的关税。比如对于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期以免税或低关税的方式来激励国内不能自行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2)有选择性的保护:并不是对所有工业都加以保护,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经历保护可以成长起来的,能够得到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才对其加以保护。对于那些通过保护也不能成长起来的产业则不给予保护。(3)适时调整: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胜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使没有成长起来,也要消除对它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李斯特并没有否认自由贸易政策的一般正确性,他觉得,当一个国家处理了落后困难,即达到了工业化后,是值得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这是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与重商主义以及后面提及的贸易乘数理论的一个不同之处。
理论置疑
即使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形成以往5O多年间各个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使对幼稚产业执行适当的保护并没有违背WTO的相关规则,但依旧有很多人对该种做法提出了置疑。归纳起来,大约有下方3点:
1. 幼稚产业选择困难。尽管从理论上讲,幼稚产业保护论有其合理性,对本国经济有积极的一面,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行。试想,为了成功运用保护政策,政府要确定哪个行业最终是有利的,并权衡保护该行业的利弊,这项任务谈何容易!通过政治程序来挑选被保护的幼稚产业愈加问题,由于该种做法往往是在保护那些在政治上强有力的行业,而且一旦如此的行业得到免除外国竞争的保护,“临时性”的保护政策很难取消。
2. 被保护产业无效率困难。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之所以有效,就在于该种保护能帮助该产业提升效率,加强市场竞争力。但很多情形下,民众是在为产业的无效率发展供应便利,一旦保护不复存在,它们同样会在国外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迈向灭亡。
3. 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幼稚产业保护论要求政府对幼稚产业的成长供应便利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便利的融资条件,甚至由财政对其执行直接补助。如此做的一个如果前提就是该产业没有能力在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合理利用
有记录以来对幼稚产业保护困难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今天争论还在继续。稚产业保护论具有其现实合理性。首先务必清晰,幼稚产业具有发展潜力,能通过一连串措施提升生产量力,参与市场竞争。但正如前文所说,如此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应当有能力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助推本身发展,为何仍需要政府的保护呢?这里必须提到资本市场融资的风险:第一,国内资本市场投资供给有限,融资成本较高。对比来说,国际资本市场能有效克服这一弊端,减弱融资成本。
第二, 受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对国外投资环境了解不够,看好于以热钱投资国外市场。据统计,当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流动的资本中,多部分是追求短时间利益的投机性资本,即民众一般所说的“热钱”,它们会伴随国内国际事态的风吹草动而快速的流入或流出一个国家,不利于一国经济金融秩序的平稳。1994年的墨西哥正是受于热钱的大批流出致使比索兑美元贬值4O%,对其经济产生严重打击。
第三,汇率变动。当今外汇市场瞬息万变,汇率变动也会影响到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或许大大提升其融资成本。尽管利用远期汇率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短时间借款中外汇波动的风险,但不能完全清除风险,而且远期汇率市场没有覆盖长期借款领域。
受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政府为何不为前景光明的幼稚产业的成长铺平道路,而让其自行去资本市场上融资呢?如此既可以保证幼稚产业迅速稳定的成长,赶紧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又可以保证国内经济金融秩序的平稳。
然而在当今如此一个经济世界化的时代,政府要有效实行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还须注意下方几点:
1. 保护期限的确定。保护幼稚产业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一旦高达目的,就应当撤消保护政策。设定适当的保护期限,可以激励被保护产业充分利用保护期内的优惠条件提升生产效率,加强竞争力,有效避免了 老态龙钟的幼稚产业” 的显现。
2.增强保护过程中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处在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施必要监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帮助下正值利用优惠政策,付出提升生产效率。
3. 激励国内竞争。策划相关法律法规,以加深保护政策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