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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差距理论

外汇网2021-06-19 12:43:04 390
技术差距理论简述

技术差距理论(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称技术差距模型(Technological Gap Model)是把技术作为独立于劳动和资本的第三种生产要素,探讨技术差距或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受于技术变动包含了时间原因,技术差距理论被看成是对H-O理论的动态扩展。

技术差距理论造成于1961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M.V.波斯纳(Michael V. Posner)他在《国际贸易与技术改变》一文中,提出了国际贸易的技术差距模型。该理论觉得,技术事实上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且事实的科技水准一直在提升,但是在各个国家的成长水准不一样,该种技术上的差距可以使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进而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随著技术被进口国的模仿,该种比较优势消失,自此引起的贸易也就终结了。

技术差距论觉得,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事实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执行的。通过引入模仿时滞(Imitation Lag)的概念来解释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的机会性。在创新国(Innovation Country)和模仿国(Imitation Country)的两国模型中,创新国一种新产品成功后,在模仿国掌握该种技术以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可以向模仿国出口该种技术领先的产品。随著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或国际贸易的成长,创新国的领先技术流传到国外,模仿国开始利用自己的低劳动成本优势,自行生产该种商品并降低进口。创新国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造成的国际贸易量渐渐缩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跟随消失。创新国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造成的国际贸易量渐渐缩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跟随消失。

1963年,哥·登·道格拉斯(Gordon Douglas)运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美国电影业的出口模式。即一旦某个国家在给定产品上处於技术领先的优势,该国将于有关产品上继续维持该种技术领先的优势。1966年,盖·瑞·胡佛鲍尔(G..C.Hufbauer)利用模仿时滞的概念,解释了合成材料产业的贸易模式。即一个国家在合成材料出口市场的比例,可以用该国的模仿时滞和市场范围来解释。当他依照各国的模仿时滞对国家执行排序时发现,模仿时滞短的国家最新引进新合成材料技术,并开始生产和模仿时滞长的国家出口,伴随技术的传播,模仿时滞长的国家也逐渐开始生产该种合成材料,并逐渐取代模仿时滞短的国家的出口地位。对技术差距理论的经验研究,支援了技术差距论的看法,即技术是解释国家贸易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因。

技术差距理论的前提

1、最初的技术进步务必建立在存在于某国经济中的一连串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基础之上

所谓制度性内生变量(Systematic and Endogenous variables),是指一国同他国对比能够导致技术进步的诸多他国所不具备的原因。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居于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首要就是得益于诸如美国拥有雄厚的总的经济实力、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国际竞争能力强势的大型和特大型公司企业、足够的科技投入和庞大的科技队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等一系其余国家无法望其项背的有利条件。这就是美国经济中独有的制度性内生变量。这些原因或者从需求的方面提出了技术创新的要求,或者从供给的方面保证了技术创新的现实机会。如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居民的消费就越是看好于能导致较高层次的多重满足的高科技新产品,因此刺激了技术的成长与创新。

同期,全社会较高的薪资水平又使这些高科技新产品能够较为顺遂地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进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再如实力雄厚,队伍庞大的科技人士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大军以及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创新的可能持续萌生。同期,一面,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各行各业的大公司、大企业将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另一面,伴随各行各业公司和企业范围的扩大,利润的积攒,它们也有能力增长投入,从事大范围的研究与开发,从而使技术创新转化形成一连串的高科技新产品,并使之商品化。可以说,正是基于如此一部分制度性的内生变量的作用,才使美国形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一次科学技术革命的发祥地。

2、技术成果的国际传递受多方面原因的制衡,很难顺遂执行。所以,在一定期间内,能使率先完成某项技术创新的国家,即所谓技术创新国,能较为平稳地保有因技术创新导致的技术差距比较优势

技术成果所以很难在国际间快速地传递,一般说来是基于下方三方面的原因:

1)受于技术成果自身是得到巨额利润的源泉,所以在完成某项技术创新以后,技术创新国必然采取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等多种措施,首先充分地享受该项技术创新的创利效益,直到该项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表达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以后,技术创新国才有机会愿意考虑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困难。

2)技术成果自身同期又是耗费重大的现实资源投入(包含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产物,而且,技术创新投资从本质意义向上瞧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所以,在国际间执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体现着运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其运用价值显现为项技术成果创造利润的能力,其价值显现为研究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全部投入和所承受风险的价值总和,以及该项技术创利能力的价值表现。所以,技术成果的单价既要包含研制过程中的全部现实投入和风险投资及其回报,又要包含该项技术成果转让后在余下的运用年限内继续为其所有者创造利润能力的一定比例。所以,以“专利转让费”或“生产特许权转让费”的形式显现的技术成果的转让价格一般相当昂贵。这就从需求的方面制衡着技术成果的快速转让。

3)与上述两方面原因相联系,非技术创新国也或许尝试通过本身的研究与开发获得某项技术成果,达到变相的技术转移。但极有机会承受该国本身的诸多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制衡,遇到多方面的问题和阻碍,使其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掌握某项技术成果,并将之用于现实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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