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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贸易

外汇网2021-06-19 12:43:01 36
简介

事实上,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权人实行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渠道,是专利权人将专利赶紧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举措。 订立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应该注意专利权应该有效,合同期限应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供应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应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在专利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可方为了单方面地维护其在一定技术领域内的竞争优势,一般尝试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施加种种制约,比如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与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包含买入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术服务等;对被许可方就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单价加以固定;制约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执行更深一步研究开发;要求被许可方或许完成的改进方案务必转让或者回授给专利权人;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运用专利技术。这些条款均为应该给予禁止的。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他人专利的,应该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行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运用费。分类

专利许可证分为下方四类: 1、独占许可证:其特质是专利权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行该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行。

2、排他许可证:特质在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规模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行该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行。

3、普通许可证:其特质在于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行也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行。该种许可证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比较常见。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规模内再许可他人实行该项专利。注意事项

订立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应该注意下方几点:

1.专利权应该有效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形成社会自由运用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专利运用费。所以首先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该是有效的。即该专利权在当时没有被宣布无效,也未被终止。

其次,合同期限应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该清晰约定合同期限,并确定合同期限不得胜过专利权保护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约定在专利权被终止后,合同也同期终止。假使专利权人没有缴纳专利年费,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被终止,不再承受法律保护。专利权被终止后,被许可人也就无须再支付今后的专利运用费。

2.合同可以约定由专利权人向被许可人供应、交付实行专利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供应必要的技术指导。

除专利表明书披露的技术信息外,专利权人往往还保留了一部分技术资料没有完全公开。所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专利权人供应其余必需的资料,并执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应该保证自己是所供应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假使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就或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葛,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人保证自己是技术的合法拥有着,否则由其承受相应的责任。

履行和实行专利实行许可合同还应该注意:

依据专利法规定,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布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行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所以务必注意不应在专利权被宣布无效后再支付专利运用费。

应该清晰的是,专利实行许可合同仅赋予被许可人实行专利技术的权利,而非转让专利权的归属。所以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他人实行该专利技术。

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订立应该让公众知晓,所以依据专利法实行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行许可合同,应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合同的种类

专利许可证贸易及专利实行许可合同的种类

所谓许可证,一般是指允许某人做某事的证件或执照,也可指签订为许可合同。许可证贸易是由贸易双方以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形式的一种技术贸易,是技术贸易的一种首要形式。

在专利法中,“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运用其专利的举动。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把其专利所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原专利权人就不再拥有该专利权了。受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务必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才可使其举动合法有效。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和适当的制约下运用其专利的一种交易。也就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卖出其专利运用权。

依照专利许可的权限和许可规模,专利实行许可合同首要可以分为下方六种类型:

独占许可合同

独占许可合同系指被许可方在适当的地域规模和适当的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运用权的专利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许可方是该专利技术的唯一许可运用者,连许可方也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运用该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仍属许可方。依据该种许可方式,尽管专利权人可以得到较高的专利技术运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该种许可方式较少运用。

独家许可合同

独家许可合同系指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只允许被许可方独家运用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运用其专利,所以也称为排他许可合同。许可方依然保留在该地域和期限内运用该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行,得到经济利益。

普通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也称非排他许可合同,即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允许被许可方运用其专利技术,许可方有权再许可第三方运用其专利技术,并保留自己的运用权。该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假使专利权人考虑不同,管理不同,没有制约地签订该种许可合同,会致使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的利益。顺便表示一点,在无锡地区曾经发现过没有制约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气派内被许可方,诈骗钱财的违法举动。

分售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再向他人转售的许可合同称为分售许可合同,或称为转售许可合同,原许可合同称为主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他人转售许可合同的许可合同称为可分售许可合同,反之称为不可分售许可合同。一般来看,许可方有权从被许可方收取的分售许可合同运用费中提成。

互惠许可合同

互惠许可合同也称交叉许可合同,系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换许可对方运用各自专利的许可合同。具体利益如何分享,双方还可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约定。

强制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合同,但被许可方仍要支付适当的运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强制许可合同。该种许可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

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期,应把许可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详细阐明清楚,才可正确实施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时造成纷争,无法论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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