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含: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含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含: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卖出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执行计算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