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经与北京市相关银行、担保公司商洽,特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专利项目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北京地区的企业法人;
(二)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在本质性的实行阶段,初具范围,具有适当的市场潜力,申请贷款的企业是该专利的所有者或合法运用者;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一般不胜过65%;
(四)原则上企业有二年以上的运营业绩和接连二年的盈利记录,年利润上涨20%以上;
(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首要运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股东具有不错的信用记录;
(六)申请人在其它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具备不错还款能力;
(七)企业能够向担保公司供应切实可行的反担保措施;
(八)申请人应在贷款方开立结算帐户,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士的配备、核算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规范;
第三条 专利项目贷款担保的额度、期限、费率:
(一)企业贷款和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胜过企业当期净资产的60%;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为1年在内;
(三)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胜过五年;
(四)贷款担保费率根据担保公司标准收取;
(五)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专利权不予推荐:
(一)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二)专利权被宣布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起步无效宣布程序的。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合格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担保方和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四)企业向担保方提交委托担保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向贷款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五)担保方、贷款方对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执行独立评审。担保方除了要求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外,还可要求企业供应其它反担保措施,贷款方还可要求企业供应信贷的有关材料;
(六)担保方、贷款方对申请专利项目贷款企业的评审意见反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企业,应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专利授权公告文件;
(三)专利证书、年费缴费证明,只有专利实行许可的企业还要供应实行许可合同;
(四)企业运营执照复印件;
(五)专利项目的实行许可情形及表明材料;
(六)近两年的年终资产负债表;
(七)该专利产品市场预期分析数据。
供应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一试三份,运用A4纸报送。
第七条 申请专利项目贷款的申报时间为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真实、精准、完整,所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实,申请人承受自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4月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