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市场文章详细

价格限制制度

外汇网2021-06-19 00:17:07 59
介绍

价格制约制度包含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熔断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首要用来制约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程度。依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中日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好于或者差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降幅度,胜过这一程度的报价将被看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精准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之允许的最暴涨幅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暴跌幅则组成当日价格下挫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2、价格熔断制度

另外,价格制约制度还包含熔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刷新熔断价格而且连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起步熔断机制。作用

1、价格制约制度可有效减弱违约风险,对保证金有替代作用。

期货市场涨跌停板制度直接掩盖了具体的均衡期货价格的位置,在期货市场价格高达涨降幅制约后,交易者往往转向有关的现货市场来获取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如现货市场也设置了涨降幅制约,那么有关均衡期货价格的信息会更深一步模糊,致使投资人对将来的损失程度不能精准分析,持续地去补足保证金,而不会选择违约,进而减弱了整个交易的违约风险。

2、熔断制度是起步涨跌停板制度前的缓冲手段,发挥防护栏的作用。相关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三章,对“价格制约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交易所实施价格制约制度。价格制约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程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程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程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程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程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刷新熔断价格且连续5分钟的,该合约起步熔断机制。申报价刷新熔断价格且连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购入(出售)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出售(购入)申报,或者一有出售(购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一)熔断机制起步后的接连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程度生效。

(二)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刷新熔断价格未连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终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从新执行熔断检查。

(三)熔断机制起步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终结的,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涨跌停板程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起步的,终止实施。

(五)每日只起步一次熔断机制。

第十一条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施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显现只有停板价格的购入(出售)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出售(购入)申报,或者一有出售(购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Dt后一交易日称为Dt+1交易日,依次类推,下同)显现单边市,Dt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则该合约直接执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区分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总计涨降幅度差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依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好于12%的依照原标准收取。

(二)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总计涨降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依据市场情形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升交易保证金标准、制约开仓、制约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程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余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合约Dt+1交易日未显现单边市,Dt+1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依照正常标准收取。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