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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外汇网2021-06-19 00:12:56 44
简述

什么是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缩写ATC)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件(《本协议适用的产品清单》)构成。首要条款包含适用产品规模、分阶段取消配额制约、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协议规定了整个纺织品部门分四个阶段逐渐回归到关贸总协定原则上来的一体化措施、方式、程序、期限等,最终清除与《关贸总协定》原则不统一的《多种纤维协定》和其余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制约。协议旨在依据加深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策划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进而有利于达到贸易更深一步自由化的目标。

协议规定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MB)负责协议的实行。依据协议规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在2005年1月1号废止,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全部回归到关贸总协定规则内。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背景表明

国际间相关纺织品贸易,多数受“多种纤维协定”(MFA)所规范。依据统计1985年,世界纺织品及成衣贸易额为1050亿美元,首要包含三部分:

1. 发达国家间的相互贸易约为445亿美元。其欧中共体内部间的贸易占216亿美元,欧共体(EC)与欧协(EFTA)间之贸易则有87亿美元,此一部分并无配额或关税的制约,惟日本外销纺织品到美国仍有12.5亿美元则受配额制约,其余发达国家间纺织品的贸易则仅受关税制约。

2.自低收入国家及我国外销到发达国家的纺织品贸易,约有295亿美元,大都受MFA或其余配额制度规范。至于日本纺织品的进口则由产业对产业所缔结的VERS措施,而非依MFA配额处理。受于设定有配额,而使纺织品贸易,在进口方面压抑迅速成长。

3.至于低收入国家与亚洲贸易国家间的纺织品贸易则约有304亿美元,此一数字不包含香港在1985年约进口40亿美元纺织品。

依据一项较保守之预期,如将纺织品的关税及非关税阻碍消除,低收入国家外销OECD市场,纺织品贸易可增长82%,成长可增长93%,而UNCTAD在1986年的预估,纺织品自由化以后,低收入国家成衣出口将增长135%,而纺织品则增长78%。

按多种纤维协定(MFA)为独立于GATT外的协定与组织。MFA虽为一多边协定,惟由该一多边协定授权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执行双边谈判,经由双边所促成的协定,以保持纺织品贸易秩序。而所运用的方法,则以经由数量制约的手段,取代关税减让。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首要内容

1.基本原则:依该协定前言揭示,首度列为谈判议题,并促成协议的纺织品及成衣协定,其基本原则为:(1)回归经加深的GATT规范;(2)以渐进方式消除配额制约;(3)最不发达国家享有特殊待遇。

2. 过渡阶段:自世界贸易组织(WTO)生效之日起十年,在此阶段内纺织品设限仍依MFA模式,配额由出口国管理,120个月(即10年)以后,所有纺织品贸易全部回归适用GATT规范,且此10年阶段,并没有得延长。按美国曾建议过渡阶段为15年,为多数低收入国家所反对,而未能形成事实,可见10年之过渡阶段乃国际间妥协下的产物。

3.渐进方式:为予以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均有一调适期,新协定乃采取逐渐渐进方式,分三个阶段将纺织品贸易回归GATT规范,以达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之目标。

(1)第一阶段:1995年1月1号到1997年12月31号计3年,其消除比率以1990年的总进口数量(下方同)16%;

(2)第二阶段:1998年1月1号到2001年1月1号计4年,其消除比率为17%;

(3)第三阶段:2002年1月1号到2004年12月31号计3年,其消除比率为18%;

从2005年1月1号当转型期(transition period)终止,即自WTO生效日起第121个月首日起,全部回归GATT。

4.成长率:在各阶段过渡阶段内,仍未回归GATT,且仍受双边配额管制的设限项目并将借分阶段提升成长率(growth rates),逐渐调度限额数的方式,以放宽设限效果;即

(1)第一阶段:本协定生效此前12个月的MFA设限额数年成长率应较先前MFA制约,每年起码增长16%;

(2)第二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一阶段增长25%;

(3)第三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二阶段增长27%;

5.消除方式:以进口国1990年进口量乘以消除比度,其所得即等于该阶段免受配额管制额度。

6.产品规模:每一阶段纺织品配额的消除,皆须包含毛条及纱(Tops and yarns)、布(Fabrics)、成衣(Clothes)及制成品(Made-up textile products)四种制程产品。至其适用,则以协定附录所列H.S码产品为消除对象。

7.弹性条款:适用本条款之弹性条款(Flexibility Provisions),应与本协定生效此前12个月之MFA双边协定内容统一。合并运用换类(swing)、移用(carryover)及预借(carry forward)时,应无数量制约。

8.防卫条款:仍未回归GATT之未设限项目部分,为避免在过渡阶段内大批输入使进口国防织业遭受不利影响,设有临时性防卫条款,在必要时,仍得将该等产品改列为设限。然而,该协定仍强调在过渡期间,防卫措施应尽量少用,且须符合本协定回归GATT程序。

当一缔约国决定采取防卫措施时,须因该特定产品进口大批增长,致对国内制造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产生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的原因为总进口猛涨,而非技术之更改或消费者喜好的更改,并应检视有关的经济变数,包含产能、生产力、产量利用率、存货、市场占有率、出口量、薪资、就业率、国内价格、利润与投资,且不得仅以少数指标迳予认定。采取防卫措施,应经由商量缔立双边协定。如单方采取此一措施,应接受纺织品监视机构(TMB)的审查。又采取此一措施,阶段最长为三年,不得缓期,或直到该项产品已因自由化而删除,以何者先到为准。

9.防止违规转运:为防止以转运(transhipment)、迂回转口(rerouting)、申报不实(false declaration)的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Falsification of official d-ocument)、申报不实的成份、数量、品名或分类规避管制,各国应依其国内法令采取防制措施,且应相互充分合作,包含调查、交换资料及以个案要求方式,协助参访工厂,如经查明有违规情事,并得经商量后采行挡关(denial of entry of goods),改计扣正确原产地配额,对运作国采取设限措施。又如证据表明有第三国涉及违规转运举动,则得对第三国实行配额制约。对于伪报货物成份、数量、品外及类别者,经查明真实,有关国家应采取适当法律措施,惩处涉案厂商。

10.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由GATT理事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 Monitori- ng Body简称为TMB),以监督协定的实施,并在每一阶段终结以前,执行总检讨(major review)。

11.GATT条款:为执行整合程序,并遵守东岬宣言,各缔约国答应遵守GATT1994,以达下列目的:

(1)经由关税减让、减低制约、清除非关税阻碍、简化海关、行政及发证程序,促进纺织品市场放开。

(2)对纺织品成衣的倾销、反倾销规定及程序、补助及平衡税措施及智慧财产权保护应立法实施,以保证公平的贸易环境。

(3)订定一般贸易政策时,应避免对纺织品及成衣的进口具有歧视待遇。

12.优惠条款:缔约国实行防卫措施,应考虑出口国的利益,包含:

(1)最不发达国家应较其余国家享有优惠待遇。

(2)出口国纺织品出口总数占进口国纺织品进口数较小比率,应考虑予以较优惠的待遇。对该等提供国应考虑其将来贸易发展能力及其市场占有率。

(3)产羊毛的成长中国家,如其经济及纺织品成衣贸易首要依靠羊毛工具,以羊毛出口为主力外销产品,且其纺织品或成衣贸易量于进口国占较小之比重,在核计配额数量,成长率及弹性条款时,应予以特殊待遇。

(4)于海外加工后再进口的产品,应予以优惠待遇,其加工程序得以进口国的法律惯例规定为准,如加工产品占总出口纺织品极大比率,则应订有发证程序及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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