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
外汇网2021-06-19 0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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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消信用证简述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相关当事人答应,不得随意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供应 相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运用该种信用证,务必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消”(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消的,即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这样。”不可撤消信用证的特质不可撤消信用证有如下特质: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允诺。
对于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来说,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组成开证行依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允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允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缓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举动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举动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依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好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消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承受其条款和允诺的约束。如遇要撤消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明接受该修改以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任然有效。
诚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形下,即便是不可撤消信用证也是值得撤消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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