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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名

外汇网2021-06-19 00:11:51 59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首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一般应具有的品质。在合同中,应尽或许运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精准,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支出。

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首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市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 CCCN与 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取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造成冲突,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策划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该制度于1988年1月1号起正式实行,我国于1992年1月1号起采取该制度、当前备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执行。所以,我国在采取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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