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一般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一般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举动,并非是货物自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含活动物和由托运人供应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相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首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供应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运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质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期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期负有将货物安全、快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期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供应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期获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尽管仍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依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就在此时,收货人亦须承受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一般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证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该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清晰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该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取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消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举动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允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证实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消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消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消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余与此相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此在开航前消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余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消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消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余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看为已履行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阶段。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阶段,包含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阶段;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阶段,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阶段。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下方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含事实交付和象征性交付。事实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形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婉拒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看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事实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形,即在事实交付不或许时才可采取象征性交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执行检查。假如货物处在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假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该场做出。假如不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在货物交付次日起接连7日间做出。假如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交付的次起接连15日间做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统一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假如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执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形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情况执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该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产生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执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该相互供应合理的便利条件。
假如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务必自交货次日起接连60日间提出迟延交付产生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留置货物。
应该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该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余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应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假如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力争留置,但货物并没有一定要留在船上,假如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受于运输途中的货物或许发生转卖,所以,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务必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能否是债务人,否则或许因错误留置而承受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文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_________(货物),乙方答应承运。依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治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商量,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货物于____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日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答应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预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受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需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胜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事实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相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商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