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国定说
外汇网2021-06-19 0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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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币国定说 货币名目论的一种代表学说。觉得货币是国家政权所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法律所规定。只要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货币国定说的先驱为英国古典经济专家巴本。他觉得:铸币重要的并不是其金属内容而在于国家权威所赋予它的法定价值。国家权威是货币价值存在的基础,而金银价值则是从货币价值中派生的,因此金银自身是无内在价值存在的。货币国定说的首要代表为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经济专家克拉普。1926年,克拉普出版《货币的国家学说》一书,详细阐述了其货币国定说的基本看法。 货币国定说的首要内容 其首要内容是:①货币是国家法律制度创造的,金、银之所以能以货币的资格流通,完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只若是国家法律所定的流通支付工具,其币材为金或为纸者皆为货币。货币价值的大小也由国家法律规定,与金属本体的价值无关,因此货币价值的困难不属于经济领域的困难,而是法律的困难。②货币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仅在流通的满足。因此一切货币无论是金属货币依旧纸币均为不同种类的支付手段,而货币的进化,就是支付手段从简单形态向发达形态渐渐进化的历史发展。克拉普将支付手段的成长分为称量的支付手段、票券的支付手段和转账的支付手段三个阶段,觉得前者已成以往,后者尚属将来,因此在历史发展的现阶段,货币就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就是所谓“流通的满足”并非是“真实的满足”。③货币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克拉普觉得,既然币本质上导致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因此货币的概念就和货币材料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了。对货币来讲,重要的并没有在于其币材自身,而在于法律能否赋予价值单位承受者的权力。货币作为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价值单位导致一种纯法律的概念。不仅纸币、银行券和辅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就是金属足值货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也不是依照贵金属的重量单位来计算,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也是名目的。既然这样,货币就实实在在是一种票券式的名目存在物。 有关条目 货币职能说货币票券说货币抽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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