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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

外汇网2021-06-19 00:05:12 115
简介

若保 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仍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表示口商将其应收款卖出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 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规模首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 信调查服务等。国际保理的种类

受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依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情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将保理业务执行下方分类。

保理商对出口商供应预付融资与否

(1)依据保理商对出口商供应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和到期保理(matudty factoring)。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刻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供应不胜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余下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没有向出口商供应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保理商公开与否

(2)依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能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型保理是表示口商务必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商,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当前的国际保理业务多是公开型的。隐蔽型保理是指保理商的参与是对外保密的,进口商并没有知晓,货款仍由进口商直接付给出口商。该种保理方式往往是出口商为了避免让他人得知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没有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出口商出面催收,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至于融资与相关费用的清算,则在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直接执行。

保理商能否保留追索权

(3)依据保理商能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和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依据出口商供应的名单执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供应坏账担保。出口商在相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由于已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受于债务人资信困难所产生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受。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供应坏账担保,只供应包含贸易融资以内的其余服务.假使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能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

(4)依据其运转机制,能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执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执行业务往来。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则叫做双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取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执行往来。保理业务品种:

1.出口保理

为出口商的出口赊销供应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账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服务。

2.进口保理

为进口商利用赊销方式进口货物向出口商供应信用风险控制和坏帐担保。

3.国内保理

(1)应收账款买断

以买断客户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供应包含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等服务。

(2)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

以保留追索权的收购客户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供应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国际保理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转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取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首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为国内某纺织品公司,欲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真丝服装,且欲采取赊销(O/A)的付款方式。

◎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寻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可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含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形;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形,包含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 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报告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相关情形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执行信用评估。一般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参与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 进口保理商依据所供应的情形,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执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情况不错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相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依照FCI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间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 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促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60日。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准许额、效期等。

◎ 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相关单据副本(依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期,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依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供应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此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我国保理商,我国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纺织品公司。保理举动:

1、核准(Approval);

2、让渡(Assignment)

3、融资(Finance)

4、再让渡(Subsequent Assignment)

5、出具贷记通知(Issuing Credit Note)国际保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不同的国际保理其参与的当事人是不同的。在国际双保理的情形下,会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四层关系。

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依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中的主合同。依该协议,出口商应将出口保理商协议规模内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得到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以便从实质上保证应收账款是有效的和具有相应价值的而且不存在也不会造成任何阻碍。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进出口保理商之间应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双方的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提供商手中买入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

4.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表达,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但受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或其余相似契约未清晰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造成的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得到应收账款,而无需事先得到进口商的答应,与进口商之间实际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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