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外汇网2021-06-18 23: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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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特色投保规模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投保规模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下方,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下方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答应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受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阶段本合同的保险阶段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方保险责任:
一、巨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巨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巨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受的巨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巨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无意中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日后因疾病身故,假使本公司没有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假使本公司已经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无意中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假使本公司没有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假使本公司已经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巨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受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阶段;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矛盾、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自此引起的疾病。 等其余保险法规定的其余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致使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巨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消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黄金价格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借款在本合同保险阶段内,假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黄金价格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胜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胜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从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不足够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阶段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巨大疾病获保障的二十种巨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含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阻碍
四、巨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新冠动脉搭桥术(或称新冠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医治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阻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起码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阻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巨大疾病,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有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自伤、有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复苏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举动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间,患合同所指巨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矛盾、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巨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黄金价格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或伤害产生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黄金价格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或伤害产生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巨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黄金价格值。
投保示例
3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巨大疾病保险
每年交费:23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起(或最后复效)180日(免责期)后 被保险人 若初患巨大疾病,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终身);
高度残疾或身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
免责期内退回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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