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
外汇网2021-06-18 23: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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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为Abandonment。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显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概念委付是指保险人答应将受损的保险标的看为推定全损,在弥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期,得到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立法例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63条。发生事实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觉得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依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该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该在合理的时期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委付应注意的几个困难依照国际惯例,实行委付,应注意下方几个困难:
其一、委付须经保险人答应。这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婉拒。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可先获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假使保险人婉拒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委付一经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
其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由于委付是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同期,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如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期又附上条件: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这是不允许的。一般说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调查了解,查明损失能否在保险责任在内,能否有扩大或胜过赔偿的机会,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等。
其三,委付时,被保险人务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经保险人接受并答应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获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获得对该项标的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显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必须须同期接受。受于标的物的产权已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假使得到的利益胜过所赔偿的保险金额,应该归保险人所有。同期,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胜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在这点上,它与代位求偿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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