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的界定
请参见船舶
船舶保险中船舶的定义为:能够漂浮并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等可通航水域的;能够自由地、有控制地将货物或者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其他港口的浮动物体。一般应满足够下条件:浮于水面的物体;供航行运用的;机具;组成物。
特点
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船舶营运、停泊到最后报废拆除整个过程的危险。
承保船壳、机器、设备、燃料、供给品和相关的利益、费用、责任。
危险相对集中,往往发生巨额赔款。
船舶所有人的运营作风、管理水平和信誉对船舶的安全有直接影响。
保障内容
保障船舶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凡是属于船舶自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并为船东所有的,均列为保障。
保障船舶的相关利益
船舶因事故发生致使停航、修理等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各种利益损失列为保障。
船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事故后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对第三者产生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依法应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列为保障。比如碰撞致使的损失、油污责任、清除航道责任及打捞沉船责任等。
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对因下列原因致使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船舶损失
1、海上风险
海上的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火山暴发、雷电等)和搁浅、碰撞、碰触浮动或固定物体等事故。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外界的暴利盗窃或者海盗举动
4、抛弃货物
海难发生,为了船舶安全而将船舶装载的自有货物抛弃时致使船舶受损。或抛弃运载货物致使的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方分摊的损失。
5、核装置或核反映堆发生的故障或无意中事故
该核装置或核反映堆务必是船舶的活力,非核武器,非军事用途。
6、船员的疏忽
7、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
8、船舶机件或船壳存在潜在缺陷
9、船长、船员优异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举动
10、船长、船员或领航员、修理人士及租船人的有意举动
11、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因船舶事故致使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船舶因于其余船舶碰撞或于其余物体触碰引起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直接产生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船舶遭受保险风险攻击,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脱危险时,请求第三者或第三者自愿供应帮助摆脱其所处的危险的举动而致使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特别的,假使船上相关利益各方均由于此危险而遭受损失威胁时,可列为共同海损分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油轮救助外,均“无效果,无报酬”,即无施救效果则不造成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
危险发生时因采取各种防护措施或者抢救措施造成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致使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船舶不适航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举动
被保险人职责规模内应发现的正常的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材料缺陷
战争、罢工
清除阻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保险期限
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和航次两种。
定期的阶段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航次分两种情形。不装载货物的,保险期限自起锚开始到目的港抛锚终结。装载货物的自起运港装载货物支出,到目的港卸货完毕止;但规定自抛锚停泊到卸货完毕不应多出30日;整个保险阶段不胜过90日。多出90日的双方应以特约形式加费承保。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保险价值确定。
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依据多个原因确定。首要有:船龄、船型、船籍、种类、航行规模、货物、级别、船舶情况、船队范围、保险金额、运营管理情况、事故损失记录等。
各国依据情形不同。有的国家有绝对免赔额,有的国家依据事故的类型确定或不设定免赔额,有的国家未设定免赔额。
附加险
战争罢工险是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该保险首要对下方原因致使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词引起的内乱或敌对举动
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3、各种战争武器如水雷、鱼雷、炸弹
4、罢工、被逼停工
5、民变、暴动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举动
该保险对下列原因致使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承受赔偿责任:
1、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2、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政府或地方当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
3、被征用或征购
4、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暴发战争(无论能否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