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 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 国有的经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士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 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余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团体。职务 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财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余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含人民币、外 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含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来说,犯罪对象包含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 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整体来说,包含下方三个方面:1、 务必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职位规模内的权力,与职务相关的便利 条件,是指尽管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职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余人士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含:(1) 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余人士的与职务、职位相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余人士,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士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 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临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运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 靠近目标等,即便获得了财物,也不是组成本罪,组成犯罪的,应该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务必有侵占的举动。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 有的全部财产,包含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 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含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看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 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举动,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卖出;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 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含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进而转化为私有的举动。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依旧先不持有 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该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明,高达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组成本 罪。值得注意的是,举动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在继续状态,但这导致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不是本罪的侵占举动的继续。侵占举动的完 成,则应看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举动能否完成而定,假使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士有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 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务必高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假使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余单位财物的举动,但没有高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 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 单位财物5000元到2万元以上的。主体要件本 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务必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他们是公司的事实领导者,具有适当的职权,诚然可以形成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士,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 主管和其余一般职员和员工。这些经理、部门主管以及职员也务必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适当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 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形成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是指集体性质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 本法第382,383条有关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士” 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不能形成本罪的 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财物的目的。即举动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能否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没有影响犯罪的组成。
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旧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形成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士,其中 包含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2、犯罪举动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举动。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举动。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务必是自己职权规模内或者是工作规模内运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或许是公共财物,也或许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组成务必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数额较小的不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制约。诚然假使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举动不应觉得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 此有两种不答应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质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 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其他意见是:假使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假使主犯的身份是国 家工作人士,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均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首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含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举动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事实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举动。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程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程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均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举动,两者的首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务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该种财物事实上已被举动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事实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举动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且非国家工作人士,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举动人务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能否先已 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值、好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举动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仍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含单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犯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中规定: 实行《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举动,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
法律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执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余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予以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实施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该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余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余合伙人产生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依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余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举动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余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举动。 实行《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举动,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 四、依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士实行《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举动,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 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士,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 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 的人士。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士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事实情形,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程度,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运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损坏生产运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1、http://www.goodlawyer.cn/fbbs/dispbbs.asp?boardid=12&id=7516&star=1&page=37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5C12%5Cma664821871312140023648.html3、http://www.guquanlawyer.com/html/2008-4-21/20084211639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