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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33 76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相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产生侵害,同期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相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含各种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买入商品、获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执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买入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一般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相关消费费用。同期,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运营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运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来说,一般应包含:(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运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规模、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相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运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其具体举动显现为:

1、运用伪造的信用卡执行诈骗。所谓运用,包含用信用卡买入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执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运用执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卖出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运用,执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运用或者是由他人运用,对运用者来看,都属于“运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运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执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举动。

2、运用作废的信用卡执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运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依据相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首要有下方几种:(1)信用卡胜过有效运用期限而自动失效。依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运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胜过有效运用期限而不再继续运用信用卡或依然需要要继续运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运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执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运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举动。如运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答应、运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执行消费的等等。

4、运用信用卡执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形下,经历银行准许,持卡人仍可运用信用卡执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供应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形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适当的利息。在中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执行短时间的好意透支。实践中,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批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该种举动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务必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举动。“数额较大”是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首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举动,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执行诈骗犯罪的举动人主观上务必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有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举动,才可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运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运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运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举动是经持卡人答应的。尽管该种举动违背了信用卡运用规定,但是运用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所以,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质,在该种情形下可以对其执行纠正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好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证实定运用信用卡执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好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举动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有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尽管均为产生了透支,但前者的举动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到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所以在举动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相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运用信用卡执行透支的情形经常发生,但举动人究竟是好意依旧恶意、务必对其举动执行综合分析,才可得出正确的分析。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形,假使采取供应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执行大批透支的,其举动自身就足够证明是执行恶意透支;假使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运用自己的信用卡执行大批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执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胜过自己的事实支付能力执行透支,事实上不或许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假使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举动人没有诈骗有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运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看,运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举动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有意,由于举动人自已能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当是清楚的。但实践中或许仍有这类情形,即他人谎称为举动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举动人去获取财物,举动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相似该种情形诚然不能觉得举动人有诈骗有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举动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余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运用的,举动人并不是出于有意,诚然不能以犯罪论处,仍有举动人对运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举动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此运用,过后立刻向合法持卡人表明并给予偿还的,受于举动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好意透支。好意透支是允许的,所以不存在组成犯罪的困难。对于区分举动人的透支是属于好意依旧恶意的困难,一般来看,举动人接连透支产生重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觉得属恶意透支;假使举动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胜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好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该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运用该信用卡执行诈骗财物的举动。所谓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包含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运用该信用卡,也包含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运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形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假使某人不晓得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运用,对运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执行处罚,应该依照其运用的具体情形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运用,在该种情形下,对运用者就不应依照盗窃罪处理,应该依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执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运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举动的定性困难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举动应该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中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此,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举动,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看法觉得,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看法、则觉得,应直接定诈骗罪。由于中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含外国发行的在中国流通的信用卡),举动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实际上,持卡买货的举动不具有营利性质,该种举动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举动依照本法规定,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运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举动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该以一重罪从重处罚。受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举动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重大或者具有其余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重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余严重情节,首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运用的;运用信用卡执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运用信用卡执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举动产生他人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的;因其举动产生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重大以及其余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重大的起点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余特别严重情节,首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执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举动产生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余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执行其余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举动产生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bgcolor="#ffffff" align="center">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运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损坏生产运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news.sina.com.cn/c/2008-05-07/080515491932.shtml

2、http://hk.netsh.com/bbs/700492/html/tree_1452120.html

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JingJie.asp?Db=jin&Gid=85564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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