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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26 75

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事实控制运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胜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举动,具体地说,它包含下方二种举动: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举动。其组成特质是举动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首要是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运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值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胜过三个月而未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胜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该种举动没有挪用时间能否胜过三个月以及胜过三个月能否退还的制约,只要数额较大,且执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首要是指执行经商、投资、买入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执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举动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举动中的一种就可以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期具备,上述挪用资金举动务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中具有管埋、运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士、购销人士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运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具体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士,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主管和其余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务必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职工,包含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此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所有其余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士。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不能形成本罪的主体,只能形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而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有意为之。

认定

挪用资金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举动,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举动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举动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觉得,首要可以从下方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举动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胜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胜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看,“数额较大”是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该种情形下,能否高达“数额较大”,就形成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举动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执行非法活动的”该种情形,尽管本法仍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没有作为犯罪,而导致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举动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举动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他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胜过3个月未还的”该种情形来说,“胜过3个月未还”就是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该种情形下,挪用本单位资金能否胜过 3个月未还就形成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举动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胜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执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尽管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假使挪用的时间很短,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觉得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举动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下方几点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含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显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胜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举动;职务侵占罪显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挪用资金罪的举动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准许恐怕可而擅自挪归自己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举动方式是侵占,即举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余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执行非法活动的,并没有要求“数额较大”即可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举动人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得本单位资金的运用权,但并没有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举动人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不是临时运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觉得,在事实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其他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改变,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有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有意。

在司法实践中,假使举动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有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由于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依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依据本法第 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胜过3个月未还的举动、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显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举动,在主观上均为挪用的有意,有时犯罪对象也或许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下方首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含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含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运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所以,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并非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首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表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冲击的着重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但国家工作人士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士,包含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士,以及其余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士。所以,本条第2款清晰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依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民众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的举动。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均为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下方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的运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运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特定物款,既包含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计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含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含其余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民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状况不同。挪用资金罪显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胜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举动,挪用特定款物罪显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民众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的举动。挪用资金罪中举动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运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举动人未经合法准许,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运用于其余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买入小汽年及办公设备,执行生产、运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士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士。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士等直接责任人士。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举动人的有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举动人的有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重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胜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重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余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予以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士,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士的从业资格证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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