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
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领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让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损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承受损害进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士来看,首要有下方一部分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运营决策发生巨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受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背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期货、股票;违背规定准许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举动,只有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时,才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够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致使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含运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受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的徇私舞弊举动产生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称其消灭的举动。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而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阶段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而且连续(而非临时的、短时间的情形)处在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下方四个困难:(1)正证实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一般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 (技术、设备材料、劳活力等)三部分构成。只有同期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可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务必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务必是一般而且连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大量的,并非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连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务必在相当长的阶段内是连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临时没能清偿,不能觉得是无力清偿;(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分析和意向无关,与债务人有意停止的主观举动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举动,还须产生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才可组成本罪。一般来说,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产生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更深一步确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其余主体不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有意与过失组成。举动人的举动虽是直接有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有意的,亦即,其并没有期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超出于过失,亦不消除间接有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