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士,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产生巨大损失的举动。 根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务必将储户的资金按时入帐,不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非法运用,也不准非法拆借、放贷。这是法律对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士的约束,以保证储户利益不受损害。本罪的特质是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积蓄、贷款发放有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状况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举动;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举动; 3、高达数额较大,产生巨大损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才可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余人士不组成本罪,单位也可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状况为有意,即举动人为谋取私利而有意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期望该种结果发生。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二、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