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经纪犯罪文章详细

隐瞒境外存款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13 52
隐瞒国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士违背国家规定,有意隐瞒不报在国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举动。 隐瞒国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士,主观方面属于有意,客观方面则显现为在国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举动。“国外存款”,是指在中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获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国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举动。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隐瞒国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特质

隐瞒国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质:

(一)隐瞒国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士组成。

(二)隐瞒国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该申报而有意隐瞒不报。假使不是出于有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组成此罪。隐瞒不报国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国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隐瞒国外存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隐瞒国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在国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申报而隐瞒不报的举动。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存入国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国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余国家银行。

犯罪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清晰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士务必付出为人民服务,所以,国家工作人士应该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的存款,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士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执行钱权交易,大肆执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于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镜外,隐瞒不报,损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期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外存款",所谓国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所以,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并非是指人民币,由于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

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依旧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国外,依旧托人辗转存于国外,均为国外存款,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国家工作人士在国外依照国家规定应该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举动。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国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士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国外的收入执行监督。所以,本罪务必以违背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士申报国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假使没有向国家申报国外存款的义务,则不组成犯罪。

依据1999年9月16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国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士组成。非国家工作人士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国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士、其余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士以及其余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士在国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组成隐瞒国外存款不申报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己的国外存款应该申报而有意隐瞒不报。隐瞒国外存款不报罪是有意犯罪,该种有意显现为先有在国外存款的举动,而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定,然后故意隐瞒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有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形下没有申报的,或者受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组成此罪。隐瞒不报国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隐瞒国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组成要件,在国外获得的

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国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由于隐瞒国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国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能否有过错。组成隐瞒国外存款罪务必高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组成隐瞒国外存款罪。

隐瞒国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务必具备隐瞒不报国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可组成犯罪。所以,从犯罪形态看,该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士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国外的银行的举动,法律已清晰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举动人已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国外,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施数罪并罚。对的确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国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假使国家工作人士的国外存款显著胜过其合法收入,差额重大不能表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国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下方有朗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是指在境存款数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认罪,立场好等情节。

应当注意,隐瞒国外存款罪是纯正不作为犯,即隐瞒国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不作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为组成。组成隐瞒国外存款罪,举动人务必负有申报国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有关案例

张伟民,因贪污、受贿被人举报后,检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资产竟然达到2800余万,其中各种房产有18套之多,存款有1千多万元。他对自己1千多万的财产不能表明其合法来源,此前被法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国外存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给予追缴非法所得和赃款、赃物。嘉定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阶段,违背国家规定,于2002年到2005年间,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伟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有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表明收入的正值来源。

本案也是上海市首例因隐瞒国外存款罪而判罚的案例。

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运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损坏生产运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demo2.cltech.cn/twhl/ShowClass.asp?ClassID=515

2、http://www.btjcy.wuxi.gov.cn/html/2006/02/20060222101953-1.htm

3、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395.2.htm

4、http://news.sohu.com/20070410/n249320507.shtml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