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卖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数据罪 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士行贿罪 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看,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举动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显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受于国家不或许去运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运营使国有资产在经营中保值升值,为国家导致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务必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事实支配运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当下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卖出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升值,国家策划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含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期,也损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由于低价折股或低价卖出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产生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违背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卖出的举动。
1、违背国家规定。所谓违背国家规定,是指违背公司法以及其余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背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卖出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举动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背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行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卖出国有资产的举动。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余国有财产,具体显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运用权,有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卖出,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差于其事实价值的单价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卖出举动的状况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执行资产评估、或者执行了资产评估、但差于所评估资产的事实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升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准许,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民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举动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卖出的举动只有在产生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结果时,才可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受行政责任。这里的巨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卖出而使国有资产大批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形。至于“损失巨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做出权威性解释。假使举动人实行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卖出的举动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现,给予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除此不能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由有意组成,并有清晰的徇私动机。假使不是出于有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举动人是受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卖出时发生错误则不能组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举动的界限,区分的核心在于举动能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假使举动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举动未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有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显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工作人士。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卖出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犯本条罪,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