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首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期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运用权,同期举动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所以得到收益。而所有权包含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所以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没有代表着所有权转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获得所有权务必依照法律规定,所以,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事实上都不或许真正获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导致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期,正由于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运用权,而这是违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运用制度的,因此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是,受于挪用公款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含: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民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余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运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含诚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含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本罪侵犯的对象首要是公款。这既包含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含由国家管理、运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依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所以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形成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运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此一般的公物也可以形成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诚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民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余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所以,广义的公款不仅包含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含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含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余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诚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实行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执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胜过三个月未还的举动。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举动人实行了挪用公款的举动,即举动人未经合法准许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举动人挪用公款的举动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行的。(3)举动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运用的,所谓归个人运用,既包含由挪用者本人运用,也包含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运用。依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具体可包含下方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执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种情形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高达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高达多长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1998年5月9号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执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胜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假使挪用公款未高达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觉得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执行营利活动,而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执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运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运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假使举动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运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看为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觉得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到20万元为数额重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该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执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高达多长时间,也不要求举动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高达。但假使举动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而且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余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该种情形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高达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高达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到20万元为数额重大的数额起点。未依旧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假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产生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重大,胜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如此的情形,举动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胜过三个月,对此,应从首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接连总计至挪用举动终止。在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运用,不晓得运用人用公款执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运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该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执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士,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士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士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士包含: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士。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其余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举动人明知是公款而有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得公款的运用权。但其主观特质,导致临时非法获得公款的运用权,打算以后给予归还。至于举动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或许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问题,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下方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举动人未经准许恐怕可(包含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背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所以,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运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准许、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举动目的是为了运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举动的目的包含:
(1)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2)挪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执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没有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举动人的主观有意占有,而是出于举动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产生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下方几点:能否明知是公款;能否有意非法运用;能否导致想临时挪用;能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运用人不统一时,假使挪用人不知运用人利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时,只能依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依照挪用公款执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处罚。假使挪用人知道运用人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处罚;假使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有意由临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举动人主观上能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该种占有能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胜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所以,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举动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运用公款,后来或许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认定
(一)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挪用公款举动都组成犯罪。所以,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核心,是看该挪用公款举动,能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规模。具体来看,是看该举动能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组成犯罪的举动规模,除此规模之外的其余挪用公款举动,应看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举动。下列挪用公款举动属于组成挪用公款罪的举动: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举动。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余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士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余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余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胜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执行非法活动的举动。
3、国家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执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执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胜过三个月未还的举动。
4、国家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举动。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举动,能否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下方几点:
1、考察举动人能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人士规模。假使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举动人也不能形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士的规模,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证实。
2、考察举动人能否实行了挪用公款举动,挪用公款的举动能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行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举动,能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执行营利活动性和胜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能否属于公款规模。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含货币,也包含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举动来说,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能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规模。其中,公款数额不包含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没有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举动人能否积极退还公款,并没有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举动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举动来说,没有数额、时间上的制约。同期,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能否完成,只要举动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看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举动。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运用人,有时统一,有时不统一。但并没有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举动能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规模;二看该举动能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组成要件。
特点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举动人未经准许恐怕可(包含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背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所以,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有意违背相关公款运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准许、许可。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举动目的是为了运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举动的目的包含:(1)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2)挪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执行营利活动。3、挪用并没有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举动人的主观有意占有,而是出于举动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产生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下方几点:能否明知是公款;能否有意非法运用;能否导致想临时挪用;能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运用人不统一时,假使挪用人不知运用人利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时,只能依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依照挪用公款执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处罚。假使挪用人知道运用人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执行非法活动处罚;假使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有意由临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举动人主观上能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该种占有能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胜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所以,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举动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运用公款,后来或许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