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举动。
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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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尽管也运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组成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并非是骗取其余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消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显现为运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举动人实行了欺诈举动,欺诈举动从形式上表达包含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表达是使被害人深陷错误认识的举动。欺诈举动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便被害人造成错误认识,并做出举动人所期望的财产处分,所以,不管是虚构、隐瞒以往的事实,依旧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举动。假使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做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举动。欺诈举动务必高达使一般人能够造成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执行夸张,没有多出社会容忍规模的,不是欺诈举动。欺诈举动的手段、方法没有制约,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举动自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该种义务,使对方深陷错误认识或者继续深陷错误认识,举动人利用该种认识错误获得财产的,也是欺诈举动。依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举动使对方造成错误认识,对方造成错误认识是举动人的欺诈举动导致;即便对方在分析上有适当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举动的成立。在欺诈举动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务必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假使对方不是因欺诈举动造成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举动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举动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供应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凭证,使法院做出有助于自己的判决,进而得到财产的举动,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深陷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含处分举动与处分意识。做出如此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显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允诺举动人获得财产,或者允诺转移财产性利益。举动人实行欺诈举动,使他人放弃财物,举动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相似硬币的金属片,进而获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举动,不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举动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举动人便得到财产,进而使被害人的财产承受损害,依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组成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没有代表着诈骗未遂的,不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举动人运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期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能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觉得诈骗罪所产生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降低,故上述举动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觉得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举动依然成立诈骗罪;仍有人觉得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觉得,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并非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买入3万元的物品,尽管财产的整体没有承受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说,假使没有举动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买入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所以,运用欺诈手段使他人深陷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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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 |
诈骗罪并没有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含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依据本法第2l0条的相关规定,运用欺骗手段骗取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高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直接有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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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 |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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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举动的界限。借款人受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的确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举动的界限。对以代人买入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举动,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举动、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进而正确分析其能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清晰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假使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批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假使的确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运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运用骗术,后者也或许得到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士,执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举动,它所骗取的不仅包含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制约),还包含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士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该依照举动所侵犯的首要客体和首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假使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假使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假使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余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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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
l、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解释》(1996年12月16号)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重大。诈骗数额特别重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余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产生其余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产生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运用诈骗的财物执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反常或者其余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以单位名义实行诈骗举动,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士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到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士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该以举动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举动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施诈骗举动,导致受于举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到4千元”、“3万元到5万元”的程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实施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重大”,以及单位实行诈骗,追究相关人士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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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运用欺骗手段骗取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余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余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举动之一,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执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方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损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下方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困难解释如下: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重大。
对于多次执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该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事实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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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诈骗案 |
举动人执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假使权属清晰的,应该发还给被害人;假使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假使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仍未查明被害人的,应该依法上缴国库。
举动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余经济活动的,假使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获得,应该一律给予追缴;如确属好意获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运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该依照举动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重大。诈骗数额特别重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余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产生其余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产生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运用诈骗的财物执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反常或者其余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该以举动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举动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有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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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罪犯 |
处罚 |
《刑法》 |
《宪法》 |
《民法》 |
参考资料
1.http://www.lawtome.com/news_more.asp?bigclassid=17&ClassID=38
2.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101
3.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5703
4.http://www.9ask.cn/souask/q/q2882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