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士参与其间,所以务必形成适当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将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坏作用。金融活动均为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执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升资金运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务必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成长和完善,1995年5月1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准许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期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取缔。”擅自不经准许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行,致使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成长。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助于金融秩序的平稳。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举动。依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务必符合适当的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准许,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相关分行发给《运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运营。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营业或者运营金融业务,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余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达到利润为其运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含擅自设立一个原先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含未经准许,冒用其余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执行活动的。所谓其余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当前的情形看,银行以外的其余金融机构,首要有下方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国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本罪是结果犯,即务必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结果。假使设立金融机构仍在预备阶段,或者受于某种原因使举动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仍未事实成立,则不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能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能否已经产生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首要是指从举动、手段、事实产生的危害后果等原因确定。一般可包含: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民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产生恶劣影响,给他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等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于直接有意,间接有意或过失都不能组成本罪。这就是说,举动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该经历准许,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举动,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期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假使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余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认定
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运营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准许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执行运营活动,这些举动均为违法的,但是该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拉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举动与拉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举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所以,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举动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法律条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取缔。《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务必给予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擅自设立从事或者首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看为非法金融机构。第二十三条 擅自准许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准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 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准许,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余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余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news.9ask.cn/zt/2007/72083.html
2、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663、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74.1.htm4、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7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