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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

外汇网2021-06-18 23:22:36 49
什么是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l)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由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就是行政职权;

(2)行政职权是由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归属上具有专属性,不能为民众随意拥有和行使;

(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的基本内容

对于行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民众一般将其抽象概括为:

(1)外部行政职权与内部行政职权(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

(2)固有行政职权与授予行政职权;

(3)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

(4)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

(5)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

(6)羁束性行政职权与裁量性行政职权;

(7)形成权、命令权、制裁权、管理权;

(8)行政决策权、行政实施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助权;

(9)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等等。

这些分类有利于分析各种行政职权造成的合法基础,有利于分析某一举动是不是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超越行政职权或滥用行政职权,一句话,都有利于民众对行政职权的全面认识。

行政职权的基本特质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均为法定的,并非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务必通过合法渠道,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务必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规模。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尽管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原因,但行政职权自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明的举动,而非双方举动(行政合同举动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本身分析,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致使或禁止相对人做出某种举动、实行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显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事实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处在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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