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释义
一般是所购产品的来源途径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第一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我国在《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第31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期,单一来源采购受于其本身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国和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组织所普遍采取。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指南)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订合同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5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协议)第7条规定了制约性招标,也与单一来源采购相似;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简称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也是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
受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提供商、承包商或服务供应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来说,采购方处在不利的地位,有机会增长采购成本;而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该种采购方法的运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该种方法的采取均为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提供商或承包商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
1、招标失利
在采取公开和制约程序情形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巨大更改。招标失利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与条件的提供商所提出。《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商、承包商或服务供应者供应,且不存在任何其余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各种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3、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
不可预见事件致使显现异常紧急情形,使公开和制约程序的时间制约很难得到满足,且显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各种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4、附加合同
如《指令》规定,就提供合同来说,在原提供商替换或扩充提供品的情形下,更换提供商会产生不兼容或不统一的问题,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胜过三年;就工程合同来说,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胜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来说,事实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胜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而且该额外合同依然授予原服务供应者。《指南》、《协议》、《示范法》也都有相似规定。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采购实体为谋求与提供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执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含的货物生产能足够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够收回研究开发费用者除外。《示范法》、《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6、重复合同
需要增长买入、重复建设或反复供应相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提供商、承包商或服务供应者。除《示范法》外,其余国际规则都有相似规定。
7、设计竞赛
如《协议》规定,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形,只要该比赛是依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与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执行,而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判定。《指令》也有此规定。
此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适用条件之外,各种国际规则仍有各自独特的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在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言单一来源采购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或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情形下,也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指南》规定,假使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提供商采购核心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取直接签定合同的采购方法。
《协议》规定,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或只有短时期内显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也可运用制约性招标方法。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基本要求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提供商应该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执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该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含:
1、遵循的原则
采购人与提供商应该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即使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依然要尽或许地遵循这些原则。
2、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所以,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尽管单一来源采购供货途径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自身就没故意义。
3、价格合理
单一来源采购尽管缺乏竞争性,但也要依照物有所值原则与提供商执行商量,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流程
一、接受委托;
二、采购方式申请报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提供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不能从其余提供商处采购的;
3、务必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统一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提供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胜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第3种情形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准许后,采购人可从单一提供商处直接续签合同买入。
三、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构成员务必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应该作为小构成员之一。
四、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提供商;
谈判小组与提供商执行谈判促成统一意见后,采购人务必对谈判结果执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确定成交提供商的原则: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差于市场平均价。
五、成交提供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组织签订合同
依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
七、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归档。
八、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凡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项目验收和追踪管理工作。单一来源采购实施中应注意的困难
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形外,采购人应该尽量避免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假使采购对象的确特殊,确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的必要,应该深入了解提供商供应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提供商就价格困难执行商量,尽量降低采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