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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流程

外汇网2021-06-18 23:18:01 69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依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策划并实行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清晰规定: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相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准许退还或免征升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依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余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执行了全面改革。依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策划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规模、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依据事实情形执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当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首要有下方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相关部门准许的、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首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此外仍有出口量较小的一部分特殊企业,如外轮提供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当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伴随出口运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渐渐增长。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余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升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升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实施。

出口退税首要实施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施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升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升值税给予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升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升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给予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施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实施。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运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施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达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保证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依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规模内的升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升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核心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质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来说,流转税包含升值税、运营税、消费税、土地升值税、关税及一部分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务必运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务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营执照。运营执照是企业法人运营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运营权的凭证。

3. 务必是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期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给予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务必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产生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日”。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升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升值税发票,务必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日”。外贸企业务必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务必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日”。出口企业务必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供应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相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缓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准许后,可缓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相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获得相关部门准许其运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间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关人士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运营权准许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准许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运营情况发生改变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依据事实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依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首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作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根据。

3. 进货发票。供应进货发票首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能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余材料。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规模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升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清晰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下方的3个条件:

1.务必是属于产品税、升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规模的产品。

2.务必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键点位。这是区分产品能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首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务必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与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形下才给予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给予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首要有:

1.外轮提供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运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买入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国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期也清晰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给予退税;

国家清晰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规模;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买入、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运营权并承受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历经贸主管部门准许,享有独立对外出口运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首要指具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受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含“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依照升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根据。

“先征后退”办法依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撰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均为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所以,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所以,假使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相关表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含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升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发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底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事实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统一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差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表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达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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