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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卡

外汇网2021-06-18 23:17:50 512
信誉卡的作用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凭证,是消费纠纷投诉时的凭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运营者举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运用信誉卡者,均为信誉好的单位,他们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充足的自信,对商品售后服务有履行允诺的能力。所以,他们运用信誉卡底气足,每售出一件商品,付给一张信誉卡。诚实守信的运营者把信誉卡看作是企业形象的宣传单。

不敢运用信誉卡,不给消费者供应消费凭证,不仅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动,而且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最近垦区消费者协会受理多起没有消费凭证的投诉案件,受于消费者举证问题,维权工作屡次遇阻。照相业、洗染业、手机销售、皮服销售、鞋类销售等行业,有清晰的行业规范,运营者不按行业规范运用信誉卡,致使行业纠纷持续。信誉卡的种类

依据行业特点设计印制不同类型信誉卡,如商业企业信誉卡、洗染业信誉卡、美容(美发)业信誉卡、机械修理(家电维修)信誉卡、农机具(农药、农膜)汽车配件信誉卡、服装加工信誉卡、眼镜业信誉卡、照相业信誉卡、移动电话销售(维修)专用信誉卡等。运营者务必运用信誉卡

法律法规有清晰规定务必运用信誉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运营者务必出具。”《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营者依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第三款规定:“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运营者不得伪造、仿制”。《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款七项规定运营者有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出具信誉卡”。法规中对不运用信誉卡的运营者有清晰罚则。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运营者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处10000元下方罚款。运营者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下方罚款。运营者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5000元下方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 30条第六项,对不开具信誉卡者处在50到100元罚款。

消费者在买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索要信誉卡,才可更好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1、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显著出悬挂“消费者购物请索取信誉卡 ”的提示;

2、消费者协会承受起监制信誉卡的职责,对于易造成纠纷的行业强制运用信誉卡;对于商场、超市运用电脑收款的企业监督其自制信誉卡;建议行政部门查处伪造信誉卡举动。

3、把信誉卡运用情形监督检查纳入基层工商所巡查规模考核。

新版信誉卡采取无碳复写,一式两联,通过信誉卡运用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助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所以,消费者在买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信誉卡,并妥善保管,当你合法权益承受侵害时信誉卡是维权凭证。期望消费者做到“不接受无信誉卡的服务,不买入无信誉卡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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