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汇-定义
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运用者,并依据交易举动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举动。外汇售汇业务介绍
第一
一、国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运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渠道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实施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相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二)实施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余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一)至(三)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在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在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相关准许文件;
(四)从保税区、保税库买入商品以及买入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七)国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二
二、国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运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准许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准许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规模运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运用费、燃恐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余服务费用;
(四)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士伙食、津贴补贴。
(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三
三、国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运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胜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第四
四、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运营性用汇,按《非贸易非运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
五、财政预算外的国内机构下列非运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