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金融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一种形式,是伴伴随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暴发而造成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安全及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形下由政府或社会供应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从这一方面上来说,金融管制起码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它可以提升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监管能否能够高达帕累托效率还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假使信息是完全和对称的,而且监管能完全纠正金融体系的外部性而本身又没有产生社会福利的损失,就达到了帕累托效率。有关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如果,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广泛的道德风险举动,产生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起,各国渐渐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管制,都在谋求一种降低政府干预的经济运行机制。管制恐怕可以降低,在有的行业和领域也或许会消失。但只要有政府的存在,就无法清除政府干预,政府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的重要宏观环境变量。管制是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重要形式,将令伴随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管制恐怕会降低,但却不或许消失,也不应当消失,只会造成许多的替代形式或更新的管制方式。金融管制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金融市场中强的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管制存在的首要原因。
假使交易者占有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高达有效的资源配置。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首要体当下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需求者之间的风险识别和规避上。在严格的条件制约下,如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执行理性决策.市场机制高效率等等,当事人会依据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的支配下执行决策,即便发生损失,但在可以承受的规模之内,个别风险事件不会扩散为危及整个社会的金融动荡。但是,在现实中,这样严格的如果很难成立,个别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许会胜过本身可承受的能力,金融机构间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民众广泛具有的从众心理所造成的“羊群效应”,或许使微观领域的风险最终影响到金融体系的平稳。金融管制可以较有效地处理金融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困难,避免金融运行的较大波动。
金融产品造成的外部性困难
金融市场中各个机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金融系统与单个金融或金融产品之间也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依据管理学中木桶理论,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发生风险时,金融风险和困难是由金融市场这一木桶的最短边决定的。
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的困难
金融业务的公开性形成了金融运营机构管理者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真正的金融运营机构管理者只对其自有资本承受有限责任,但是他们却可以运营、运用相当于其自有资本数额倍乘的金融资产。该种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致使务必有一个机构外的第三方组织对其执行监管,让其最大限度透明运营和披露信息,以更好地约束其运营举动。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受于金融市场很难达到完全自由竞争。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总是从本身微观的利益出发去考虑困难,这就决定了其在决策时不或许充分顾虑到宏观利益所在,甚至为追求本身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或许实行一部分规避管制的违规冒险举动,同期为了防止加大运营成本,更容易忽略对操作程序的规范和监控,进而影响到其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分类
金融管制的出发点是由立法机构确定有关法律根据,然后由有关业务实施部门加以实行。金融监管就是这些业务部门依照所确定的相关金融管制法律,具体完成金融管制目标的举动。也就是说金融管制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实施基础,金融监管是达到金融管制的有效工具和路径。如此,可以把金融管制按其效用具体分为下方几种类型:
宏观金融总量管制
宏观金融总量管制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防止因个别金融机构深陷危机或倒闭而打击整个经济金融体系。这是为保持金融总的活动的总量控制以及压抑国家首要的内部和外部失衡(如外汇储备要求、直接的信贷和存款限额、利率控制及对外国投资的制约等)。
金融资源配置管制
金融资源配置管制通过影响和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以达到扶持某些优先发展的产业和行业的目的(如选择性信贷计划、强制性透支需求和优惠利率等)。
金融市场结构管制
金融市场结构管制借助于管制政策达到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有序发展(如准入和兼并控制、业务发展地区制约和各种金融机构运营活动规模的制约等)。
审慎性运营管制
审慎性运营管制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的健康程度,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资本足够率、信贷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和其余审慎性指标。监督运营者履行职责的情形,建立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体系,促进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接受外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金融组织性管制
金融组织性管制旨在保证金融市场和信息交换的顺遂执行和协调统一,达到金融组织间信息的对称交流和共享,降低信息存在的风险(市场形成和参与的法规、市场信息的公开原则和最低技术标准等)。
保护金融需求者管制
保护金融需求者管制旨在给金融服务的运用者,尤其是消费者和非专业投资人供应充足的必要保护,减弱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产品运用者的基本利益(如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弥补基金、存款保证金、调整和处理争议的听证程序等)。发展历程
西方典型的商业银行的产业,是以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为标志。商业银行发展,如同其余金融机构一样,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特质。其业务规模极其普遍,内容亦极其丰富,以至于被人称作“金融百货公司”。商业银行的业务首要有三大类:即资产业务(亦称“授信业务”),负债业务(也叫“受信业务”)和中间业务。
尽管在银行业的显现及以后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期间内都没相关于银行的专门立法,但与银行有关的立法则很早就存在了。这首要因为:一面当时的银行大多有高利贷性质;另一万四是在当时已有一种对金融权力的恐惧力,如5世纪意大利银行家里最梅迪西斯家族,曾一度统治佛罗伦萨,进而“唤醒了怀疑和敌视的情绪”。自此,制约高利贷和银行权力的立法在当时就存在了。
英格兰银行在成立伊始便具有了“政府的银行”性质。在英格兰,它是唯一的特许银行,政府规定,“英格兰不能有第二个银行由国会议决设立,或有六人以上的股东。所以英格兰银行已非普通银行可比,它是一个国家大机关了。”1833年的法案放松了合股银行进入65英里规模在内的条件,但否定了他们发行银行券的权力,英格兰银行纸币所以形成国家银行纸币兑换的法定货币,事实上这确定了英格兰银行的垄断地位。同期,1833年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在伦敦城内设立合股银行,这打破了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城内的独占格局。
伴伴随西方银行业的成长进度,证券交易在16世纪的西欧就已萌芽。早期的证券市场完全是自由市场,没有专门性证券立法,但有一部分零星的立法,如加州1879年宪法明文规定禁止以信用买入证券。证券市场差不多依靠自律管理。所以,难免投机充斥,欺诈举动层出不穷,如当时的美国证券市场,就差不多完全是一个投机市场。
其间,受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困难,政府亦尝试通过立法来规范其举动,而且造成了适当的成效。但是,早期的金融混乱对经济的影响能力终究十分有限,也就是从另一面讲,金融对经济的“主动性”作用并没有造成,尤其在金本位制度下,银行本质上不是创造货币的机构,所以整个金融行业同其余商业机构一样,差不多不受管制,其对金融监管的需求程度以及监管自身的效能都不显著。
金融业从自由发展迈向全面管制,其最初就是对货币发行的管制,以及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的建立。
中央银行建立初期的首要职能是作为政府银行和发行银行,尽管中央银行最初在坚持将它们的纸币可兑换成金银时,同任何其余银行的作用并没有什么区别,也没有被看成有区别,但是受于作为政府银行的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方面具有合法的特权地位,很自然地致使银行系统内部集中的一定数量的储备金为中央银行所掌握,中央银行自此成了银行的银行。该种地位的逐渐建立使中央银行承受起金融监管的特殊职责,广泛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给予全面的支持和负责。可以这么说,各国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活动由自由迈向管制的第一步。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民货币法》,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国民银行法》的颁行尽管达到了对全美国货币的管理,但没有高达对银行业加以全面监管的目标,货币监理署也只能对国民银行加以监管。
美国任然缺乏具有中央银行功能的机构,进而很难控制货币提供量,该种情况导致了周期性的金融恐惧。1873年、1884年、1890年、1893年和1907年,都发生了金融危机,这些危机致使银行倒闭和货币市场混乱,有时甚至是长期的经济衰退,危机的消极影响弥漫着整个美国经济。作为应付金融危机的步骤,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
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也差不多历经了从分散的较为自由的银行体系迈向对货币银行系统实施管制的成长历史。德国于1876年成立了帝国银行,统一了德国货币。日本于1882年成立了日本银行,并逐渐垄断了货币发行。总之,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是对金融业初步管制的第一步,具体的标志是中央银行的纷纷创立,即使当时其权力还相当有限。
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的广泛崩溃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确立,对各国金融法律制度导致直接的影响。
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美国金融业由自由发展迈向全面管制的分界线。1933年3月,富兰克林·罗斯福出任美总统。以实行“新政”为节骨眼,颁布了一连串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如《国民复兴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银行法》,《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19年国民放款法》等。其中,1933年银行法的第16、20、21和32条款构成《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分离,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一同格拉斯一斯蒂格尔金融防火墙。
1933年银行法是美国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管制的标志。它要求美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实施完全的分业运营、分业管理。随后,美国白宫颁布了一连串详尽的法律来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及其余有关金融业务实行完全的金融监管,市场盲目竞争或者说完全自由竞争的局势已经终结,市场的方方面面无不处在法律的管束之下。
1973-1975年的银行危机引起了中央银行如何监督银行的审议,随后英格兰银行在1976年发表了《对接受存款的人许可监督》白皮书,提出了对银行监督的重要看法,包含:严格制约运用“银行”名义,“银行”名义只适用于少数有最高金融地位的机构;严格制约许可接受存款人的资格;并为存款人设立保险基金。这些看法后来形成1979年银行法的一个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间接金融为主,日本金融监管也就是以银行的管制为中心展开。营业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和外资金流动管制组成了日本金融监管的首要内容。就政府管制的程度来说,日本是最为全面和严格的,其金融监管中显著地呈现垄断资本主义特质,用保护金融业垄断的方法,高达维护金融体系平稳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