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pbc.gov.cn/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号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里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依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有关职能执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我国惟一发行货币的机构,是银行的银行,要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供应服务。
第二,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执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构,但不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许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执行调控,并在各种调控中起着核心作用。
第三,它拥有的资本全部是国家资本,并具有法人资格,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第四,它不以营科为目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提供量/流通量的调节来达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达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取的货币政策工具包含: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供应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进而高达紧缩或放松货币提供量的目的。当存款准备金比例提升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额就增长,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降低;反之,该比例减弱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长。近年来,我国外汇顺差的快速扩大致使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中央银行持续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到2007年12月,存款准备金率已高达14.5%。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一般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在最低水准、同期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我国从1984年开始将以前的统一分配资金的作法,改为由中央银行借贷给商业银行资金,所以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基准利率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升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升,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降低,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降低;反之,基准利率向下调整时,商业贷款利率也相应下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跟随增长。另一面,伴随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基准利率也初现端倪。2007年1月4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开始运行。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公布并命名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构成一个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术平均利率。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环境的认识和预期。以Shibor为基础建立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环境,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再贴现率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环境、从而影响全社会货币提供量的一种形式。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供应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本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获得的票据仍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获得贷款,该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依据适当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应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供应贴现贷款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大信贷范围,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增长了;反之,中央银行提升再贴现率,就会压抑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动量也就相应削减了。
5.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该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提供量或汇率等指标,该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上海开设了公开市场操作室,由它下达买卖的指令,通过一级平台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余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提供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出售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人民币,进而降低市场中人民币的提供量;当人民币匮乏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进而增长市场中的货币。与其余货币政策工具对比,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对市场中的货币提供量的调节在时间上、方往上都比较灵活,而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愈加突出。依据2003年12月27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为:
(一)起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相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公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市、外汇市场、黄金交易市场。
(四)防范和消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平稳。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行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运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相关部门策划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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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筑外景(九)策划和组织实行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报告总览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期。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受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助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相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依照相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余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31 年11月7号,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首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会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期间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夜,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依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依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依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号,以华北银举动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迄今的五十多年,尤其是改革放开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
(1948--1952年)
1948 年12月1号,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称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商量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维持紧密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受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平稳金融市场、支持经济复苏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复苏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形成国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胀;
二是快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民营金融业;
三是实施金融管理,疏导游资,冲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
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 年国民经济复苏期间结束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渐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迅速使人民币形成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施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积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逆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情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胀。同期,依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迅速成长,适度地增长了对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平稳和国民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的国家银行
(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形成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伴随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民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运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 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依旧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施“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形成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范围的经济建设执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运营各类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行中具有综合反应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供应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供应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供应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余生活贷款。该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时间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保持到1978年,阶段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改变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
(1979--1992年)
1979 年1月,为了增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复苏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放开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事态,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形成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期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复苏了国内保险业务,从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多地还陆续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显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势。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长,急切需要增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受中央银行职责,形成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迫切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更深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预案工作。
1983 年9月17号,国务院做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号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行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增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维持货币平稳;同期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以往承受的工商信贷和积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运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施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伴随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途径和多种信用工具持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付出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渐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高达“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渐加深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1993年以来)
1993年,依照国务院《有关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更深一步加深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迈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转折点。
1998年,依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消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期,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施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 年,依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准许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余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有关职能执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准许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相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平稳、供应金融服务。”同期,清晰界定:“中国人民银举动国务院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平稳、供应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该种职能的改变集中显现为“一个加深、一个转换和两个增长”。
“一个加深”,即加深与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相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升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水准,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行宏观调控;增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策划,增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紧密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途径、相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消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以往首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士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执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消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策划金融业的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放开战略,依照我国加入WTO的允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放开,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增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打击。
“两个增长”,即增长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受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相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改变,更深一步加深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持币值平稳、促进经济可连续上涨和防范消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愈加突出。面对愈加艰巨的任务和愈加巨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尤其是要大力加深与策划和实施货币政策相关的职能,不仅要增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相关的角度,紧密关注其余各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形和风险情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达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平稳方面的巨大战略困难。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对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攒的金融风险依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此种情形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精准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原因,注意研究新情形、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处理新困难,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付出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受相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公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工作,承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有关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维持货币币值的平稳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行;研究、拟定和实行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规模;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运营管理情形;审查主管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规模;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运营管理情形;审查主管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规模;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情况、业务活动等运营管理情形;审查主管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首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助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运营风险执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运营规模、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行。
(八)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数据统计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供应金融信息咨询。
(九)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十)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一)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相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士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形,尤其是实施财务纪律的情形;承办对首要主管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士的处理提出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薪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士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士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策划和实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士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位。
(一)研究局
环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上涨及其运行执行分析与预期、追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巨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二)货币金银局
拟定相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受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交易市场。
(三)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施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余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执行综合分析,策划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五)培训中心
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士的各种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士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执行监督、管理和予以指导。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提供、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举动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供应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供应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供应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策划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紧密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困难。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策划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策划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即使这些系统在很多方面都相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执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体系的动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数据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执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紧密有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努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余银行机构紧密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愈加高效和愈加安全牢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观其在支付系统中紧密监视各银行日内头寸的能力。
供应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举动各银行供应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多部分行内支付业务执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以往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执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供应结算帐户服务。另外,还为一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供应支付服务。比如,邮政储汇局亦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显现隔夜透支,由于大部分交易采取批处理方式在日结束算,所以日内透支的概念事实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以前,其帐户内务必有充足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造成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供应信贷服务
为了顺遂执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充足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以前,务必首先朝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余银行机构收费政策
当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买入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因为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支出,仍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与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处在政策考虑,人民银行做出上述规定。伴随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行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令从新策划。
一部分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依照成本回收原则实施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行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比,既具有一部分相同的特质,但又有很多不同。首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分期间。中国政府任然具有充足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稳定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对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受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事实很难完全依靠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受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很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当前首要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范围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范围。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从1988年至今,这个比例一直为13%。 策划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策划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当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即使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行其货币政策。 从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当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日,7日,20日,30日,60日,90日和120日。 从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从1996年起,执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当前只在礼拜一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执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执行,实施T+1结算制度,即在礼拜一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