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不是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靠近的原因,而是指产生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弥补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致使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规模内时,保险人才应承受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的规模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产生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形成分析保险人能否应承受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产生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产生的损失,连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由于近因。假使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规模内,保险人就应该承受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假使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
(二)多种原因同期致损近因的判定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若其致使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产生的损失执行赔偿;
若其致使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接连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产生,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止,则最先发生的原由于近因。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背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消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当向保险公司表明 “ 任何或许影响承保人对能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策划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首要包含: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形。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此区域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多出正常规模的情形。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原因及目的?
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未知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举动,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值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执行。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造成和存在的根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造成的利益。
所有权、包含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依旧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含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造成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适当的可保利益。损失弥补原则:
损失弥补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产生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事实赔偿原则所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受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弥补的方式得到赔偿。
事实赔偿原则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胜过被保险人的事实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受于保险人的赔偿而得到更多的利益。事实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点:
1 、保险人的赔偿导致复苏被保险人的事实损失,这是事实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务必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事实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务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规模之内。
—— 遭受的损失务必可以用货币执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事实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事实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权益转让原则
所谓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弥补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