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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

外汇网2021-06-18 23:03:16 66
简介

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是指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的适用效果,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比例赔偿方式。但是合同此外有规定之时,可以不采取上述比例赔偿方式。《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受赔偿责任。”此处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一般情形下,所谓合同规定的其余方式,就是指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事实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依照事实损失赔偿。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事实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依照事实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依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造成原因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造成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差不差有下方三种: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觉得有能力自己承受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受。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预期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造成的不足额保险;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造成的不足额保险。受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仍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看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一般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在英美等国家多采取“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假使事实的损失胜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受多出的部分。注意事项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该尽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期,依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保足,指按财产的事实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假使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任然未作清晰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期,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做出有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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