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保险准备金(Insurance Reserves),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受的保险责任或应付将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分类
保险准备金首要有下方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偿付能力。
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胜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攒,用以应付重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维持保 险人业务运营平稳和组织经济弥补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均衡的必然结果。
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总准备金=当年达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该种资金准备,是由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统一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号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所以,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依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依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仍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预案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由于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推迟,有时该推迟会长达几个年。依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务必预先预期各会计阶段已发生赔案的情形,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仍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预案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报告首要来因为理赔部门,应该反应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开支改变、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分析。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仍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预案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仍未结案的赔案或许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有关理赔人士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预案金。
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受保险责任或备付将来赔款的一项基金。其基金从保费收入或资产中按期提存。尽管保险准备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但该种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是负债。在该种负债后面,务必有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预案金,按提存的方式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两种。其中,法定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的首要形式是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务必单独提存,以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偿付能力来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再保险准备金事实上是保证金。分出公司为备付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下应负责的赔款,从应付的再保险费中扣存的一项基金,称为再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提存
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保险人提取保险准备金,应该充分考虑下方几项原则:
第一,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当下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假使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持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类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深陷被动,甚至显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势,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是极大的损害。从其他角度来说,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务必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充足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不错的信誉,切实起到降低被保险人面对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假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各类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很难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执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务必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类责任准备金。
第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务必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适当的偿付能力,就务必提取各类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运营其余保险业务,应该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该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运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运营中,受于寿险与非寿险在运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统一。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事实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依据国家对保险企业实行管理的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保险人应该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一般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依据自己的业务开展需要,除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运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导致的不利的预案。
受于保险业务大均为定期的,一般又叫短时间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受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一般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所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执行分析:
(1)逐日计算法。
依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日,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1月1号前卖出的保险单,将在本年度12月31号期满,1月2号签出的保险单,仍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到12月31号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号到期,即仍有364日未经历。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个月提存法。
发因为美国的一部分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更深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事实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起码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统一的。假使保险费是在连续上涨,24个半个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了。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250元。若运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2%。
假使上列款项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则差不多每季都仍有几天余下时间,这就代表着42%是高估的。在事实业务中,可调整到40%。时迄今日,40%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动力不减,仍为很多公司所沿用。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依据运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是计算将来赔款支付系数,即赔款极终值;
二是在极终值的基础上,依据已数据损失,测算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在当年度提取,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比如,上年度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100万元,本年度依据业务部门预计需在年终决算时提取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会计核算处理上,一般将上年提存的10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的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从利润账户上冲减。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很复杂。为简化计算过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纯保险费的死亡表和预定利率在不同保险类型下的复利、现值和年金换算表,进而大大简化了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
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末提存一次。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以往法
是凭以往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以往法,马上以往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减去以往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用公式表明为:
V =
A −
B
第二种将来法
是凭将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马上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用公式表明即为:
V =
C −
D
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开支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用公式表明为:
A +
D =
B +
C,亦即:
A −
B =
C −
D
寿险准备金提存分理沦准备金、事实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1.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来说所计算的责任准备。
2.事实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在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时,基本是采取下述三个如果为条件的:其一是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就交付,而保险金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年度终了时才执行的;其二是被保险人中各年纪层的死亡人数将精准地依照保险公司所选定的利率生息。不难推断,一旦一批同类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积压的理论准备金将降到为零。又受于理论准备金的计算法是假定了纯保险费是均匀收取的,从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险费也是均匀收取的。但是,新填发的保险单在承保的第1年内原始费用,如代理费、体检费和手续费等十分突出,若仅凭第1年的附加保险费来支付这些费用将令显现入不敷出。为此,保险公司务必对理论责任准备金执行修正,即对于第一年的支出费用要在准备金中扣除,修正后的预案金叫事实准备金。其计算方法一般有下列两种:
(1)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支出。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造成责任准备金,自第二年开始至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责任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预案金与保险金额相等。采取一年定期扣除法计算出来的事实准备金与年纪加大一岁、保险期限缩短一年的理论准备金数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在事实业务中,短时间业务保险费率均比长期业务高,而费用率却相对较低。所以,在第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各种费用开支后,其剩下来的数额,短险业务要比长险业务相对高。在该种情形下,采取第一年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显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对一年定期扣除法的这一不足之处执行了补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差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净保险费好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标准的保险为基础。由于净保险费数比标准的保险业务为高的业务,其年期一定比标准的保险业务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费终身保险或用20年积蓄保险作为修正的标准保险业务。
3.平均准备金。
理论准备金和事实准备金均为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是没有制约的,投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作为保险单开始的起保日期。所以,各保险单的日期不尽统一,而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却是有期限的,一般是从1月1日起到12月31号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所以,不能依照足年年份的预案金数来估算保险单的预案金数,而是要采取平均准备金数来预期保险单的预案金数,平均准备金的计算公式是: 平均准备金=(净保险费+上年度的预案金+本年度的预案金)÷2 会计处理
2001年11月27号,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或有事项。
保险准备金——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以往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给予确认;或以往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牢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务必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以往的交易或事项造成;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未知性;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将来发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很难预计。从保险公司的事实情形来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1.它是以往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情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受未了责任而提存的预案金。保险承受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相关规定年纪的情形下,向保险受益人供应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公司以往的经济举动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受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情况。
2.它具有未知性。受于保险公司自身运营的未知性致使了责任准备金的未知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受的赔偿责任首要是与保险事件产生损失程度相关,受于在保险阶段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或许产生损失程度的大小,所以责任准备金具有未知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受于带有积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当前正面对着产品转型,即由以前的积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预案,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无意中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无意中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无意中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此,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未知性。
3.它具有将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尽管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承受保险责任,具体执行保险金弥补或给付的经济举动,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务必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可真正得到确认,所以,保险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受责任的时机,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期性,需要由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
4.它具有预期性。受于将来损失的未知性和存在一部分很难预知原因,所有的预期均为基于适当的人为如果做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如果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依据以往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将来的趋势执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执行精算。受于预期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审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依旧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预期值与事实值常有较大偏差。
保险准备金的证实、计量和披露
1.证实。依据新制度规定,假使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期符合下方条件,企业应将其证实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受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首要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年结束算损益时依据已报未决赔款和已发生未报来赔款提取的预案金,即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是仍未执行保险赔款所引起的责任;它是一种现时义务,也称之为预计赔偿,符合证实的第一个条件,但是最终赔多少尚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牢靠地计量,因此不能证实。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短时间保险业务在会计核算期末从本期仍未到期责任的保费中提取的预案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以前,按业务年度运营收支差额提存的预案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是指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为了承受将来未到期责任而提存的预案金。自此可见,这四类责任准备金均为为了承受将来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预案金,它是一种潜在义务而非现时义务,因此也不能证实。所以,依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不应该证实或有负债”。笔者觉得该规定并没有适用于保险行业。众所周知,保险运营作为一种负债运营,其偿付能力的大小是举足轻重的。责任准备金尽管是从保费收人中提取,但实质上并没有是一项真正的收入,而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以后随时要向保户支付的。为了保证将来赔付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本着对保户负责的立场,从稳健运营的角度出发,对于责任准备金应该证实。实际上,当前责任准备金已组成负债的首要项目,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以上,占资产总额的70%以上。责任准备金作为“可证实的或有负债”不能不说是对新制度的一种考验。至于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尽管它是用于弥补巨灾损失,但受于它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不在讨论规模。此外,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还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项基金首要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也就是说所有者对该基金有特定的要求权。所以笔者觉得它应属于所有者权益,现行制度将其作为负债有失妥当。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不是为将来赔偿或给付而准备的金额,它不是因以往的经济举动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受保险责任所引起的,不是现存的一种情况,所以也就不满足或有负债证实的前提。所以,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属于讨论规模。
2.计量。依照新制度规定,符合证实条件的负债应该计量,其金额应该是清偿该债务所需开支的最佳预期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该证实,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困难。实际上,当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适当的计量方法。诚然,受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批的如果、经验报告和贴现率,产生会计人士很难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靠保险精算人士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计量。所以,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没有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明显特色之一。
3.披露。依照新制度规定,符合证实条件的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应。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依旧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证实条件,因此不予反应。但如前所述,既然责任准备金作为一项特殊的“可证实的或有负债”,所以在会计报表中依旧应当单独反应。同期新制度还规定,假使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造成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该表明理由),以及得到弥补的机会性。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予披露。对于责任准备金,它是应付将来不确定事件的预案,尽管它不是现时的责任,但是将来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令致使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对于责任准备金,不仅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应出来,而且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执行披露,其内容首要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期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取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表明(运用的贴现率及确定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取的首要精算如果等。